事實上,近年來已經有部分研究者意識到協作治理的重要意義,開始引進西方的協作治理理論,并力圖將其與中國語境中的合作治理區分開來。姜士偉嘗試從概念來源、基本含義等方面為“協作治理”正名,(22)呂志奎等則較詳細地梳理了西方的協作治理理論,(23)鄭巧等分析了協作治理在中國社會治理中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4)這為從理論上引入協作治理作了準備。在此基礎上,另一些學者嘗試將協作治理引入到中國公共事務管理的實踐中。姬兆亮等探討了協作治理在區域協調發展中的實現路徑,(25)王勇具體分析了協作治理在流域水資源管理中的實際效用,(26)楊立華則以內蒙古草原的治理為例,建立了協作治理中多元主體間不同的博弈模型。(27)從協作治理的演進過程看,先探討在單一的具體的公共事務管理中引入協作理念,也是符合其演進邏輯的,畢竟西方國家的協作治理最先也誕生于大氣污染治理、水流域治理等領域,進而逐步成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治理模式。
協作治理已經在中國具體公共事務管理中顯示了其有效性。最先引起關注的是水流域治理。陳瑞蓮等對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實證研究表明,流域內政府間建立協作機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機制,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區域公共管理的概念。(28)王勇在總結淮河污染長期難以根治的原因后,給出的措施核心就是建立政府間協作機制。(29)此時,研究者關注的重點還是政府之間的協作。隨著公共事務的復雜性和涉及面的擴大,更多的利益相關者納入到治理體系中,協作治理也隨著擴展到社會組織、企業和公民個人。此時的協作治理已不是純粹的公共事務管理模式,而是宏觀性的社會治理模式。
協作治理之所以值得關注和嘗試,不僅是它契合了當前中國社會逐步走向多元化的整體趨勢,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種解決集體行動困境的重要辦法,(30)而后者恰恰是當前利益分化時期公共事務管理面臨的首要問題。正如協作治理論者所堅持的,協作是一種能夠將各利益相關者都納入其中、且在共識基礎上達成決策的戰略,即協作治理包括了所有相關利益的代表,這些主體在一定的框架(共識)下展開博弈,但以達成最終的決策和問題之解決為限度。所以,協作治理可以有效解決諸如水流域治理、大氣污染治理中存在的“搭便車”、信息不對稱等難題。
協作治理雖然是解決社會治理中諸多現實問題的有效途徑,但是,當前中國要走協作治理的道路,還需要解決一些觀念、認識上的問題:
一是消除對政府主導性的誤解。當前中國社會治理的基本格局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民眾參與”,政府(廣義)顯然仍是社會治理的核心因素。有人對此不理解:治理本意是要改變政府的獨占地位,強調政府的主導性有違治理的本意,而應該強調政府與其他主體的平等地位。事實上,協作治理中政府雖然在地位上與其他主體平等,但其實際作用卻往往是其他主體無法替代的。政府一般是協作治理的發起者和維系力量,政府仍然是公共事務的“第一責任人”,這種責任促使政府積極營造協作治理的格局,力促各種主體為公共事務出力。政府也是協作治理平臺的主要提供者,因為政府掌握著主要的資源,協作治理中面對面談話協商所需要的機制、平臺和現實場所,往往都是政府提供的。政府還意味著一種必要的補充機制。協作治理的決策是各利益相關者共同達成的,但是,政府的權威性并不因此而消失,在必要時政府仍然可以作為解決問題的保障機制發揮作用。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我們就不會將協作治理與政府主導性對立起來,也不會機械地理解各主體間的平等關系。
二是避免簡單化地理解參與。當前的社會治理中,政府之外的主體的參與已經不少見,但是,這些參與更多的只是形式上的參與,參與者并沒有發揮真正的作用。從政府的角度,既可能為了滿足公眾參與、民主決策等硬性要求而在治理中從形式上納入其他主體,以為“粉飾”;也可能因為公民、社會組織等主體的參與達不到政府對公共事務管理的需要,或者對政府形成制約而有意降低這些主體的參與度和參與效果。從企業、社會組織等主體的角度,參與社會治理可能并不能真正提升自身的收益,或者存在“搭便車”心理,因而對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出工不出力,僅止步于形式上的參與,而沒有以利益相關者的角色進入治理過程。協作治理要求政府和其他主體都能夠實質性參與,都成為實際的決策者,并對最終的決策負責。
三是改變只注重結果不注重過程的慣性思維。協作治理是一個雙贏的進程,但是,對協作的判斷又不能只局限于最終的結果,因為協作可能就是一個不斷實現小贏的過程。當前對社會治理的評判主要依據其結果。各參與者如果沒有實現最初的目標,或者治理的最終結果與最初預期存在差距,協作就可能被視為不成功。實際上,協作治理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從最初的面對面談話到相互承諾和信任的建立,從信息壁壘到信息共享,從彼此獨立到相互依賴,各參與主體其實是在不斷收獲的。如果簡單地從最終是否獲益來評判協作過程,這些實際的收獲就可能被忽視。改變單純的獲利思維才能客觀看待協作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