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家行政學院電子政務研究中心政府管理技術研究室副主任 丁藝
為規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促進互聯網信息搜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6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規定》提出要落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明確了搜索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肯定和保障用戶的監督權,構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社會監督機制。
一、加大互聯網監督管理執法力度
互聯網信息搜索是公民信息獲取的主要途徑,在提供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隱患。加強對互聯網搜索的監督管理執法力度,有利于形成有序健康、開放共享的互聯網信息搜索環境,創造有利的網絡空間生態環境,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規定》第三條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中央和地方協調聯動,確保互聯網信息搜索的規范化、法制化。各級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監督管理應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對觸碰高壓線或“紅線”的行為絕不姑息。
二、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要主動落實主體責任
《規定》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在提供信息搜索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保障網民的權益。《規定》第六條指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要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制度,核準信息的真實度之后再發布。《規定》首次對付費搜索引擎信息搜索服務進行規范,要求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時需要對客戶資質等進行查驗,并應明示自然搜索結果和付費搜索結果。互聯網信息搜索引擎是人們獲取信息的主要窗口,上網搜索信息已經成為人們的生活習慣,信息如果失真,不僅會給用戶造成麻煩,嚴重者還可能引起社會信任危機。
三、構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社會監督機制
《規定》對競價排名問題,以及斷開連接、提供虛假信息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做出了比較清晰的界定。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社會監督機制應該包括內在監督機制和外在監督機制兩部分內容。外在監督機制除一般性的法律規定外,互聯網信息行業組織也在積極發揮監管作用。《規定》第四條指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范,督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行業組織應當根據《規定》精神,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搜索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和企業社會責任。內部監督機制則要求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者嚴于律己,加強企業責任感,保障信息的真實性、安全性,主動接受公眾的監督,并及時改正。《規定》第十二條做了具體說明,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用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建立公眾監督管理機制不僅有助于提高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水平,還可以及時發現問題,避免事態擴大到無法挽回的地步。
《規定》彌補了互聯網信息搜索領域的法律法規的空白,明確了互聯網信息內容的主管部門,規定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等七項義務,加強了對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市場的規范,旨在促進網絡空間的清朗規范,提高網絡信息供給的質量。《規定》的出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開啟了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法治化時代,可以切實保障廣大網民的權益和公共信息安全,為我國互聯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