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規則體系的法治化
(一)構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規則的法律體系
1、憲法層面。我國《憲法》應在今后修改中加入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有關內容。建議在憲法總綱第二條之后加上如下內容:“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須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廣泛協商。”
2、基本法律層面。遠期目標是制定專門法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規則體系。中期目標是制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協商法》,對政治協商的基本程序做出明確、完整、科學的規定。
3、具體規章層面。目的是把當前各類文件、制度規章中有關協商程序的零散規定上升為專門的制度、規范,使有關協商程序規定更有約束力。執政黨應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協商民主辦法》的黨內法規,對黨內協商的開展做出具體規定,發揮以黨內協商帶動全社會協商的牽引和推動作用。立法機關應制定《立法協商辦法》,對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等立法協商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政府機關應制定《行政協商條例》,對公共行政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協商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司法機關應制定《司法協商辦法》,對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等司法協商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國家、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應制定《民族協商辦法》,對民族協商做出具體規定。國家、特別行政區方面應制定《特別協商辦法》,對特別協商做出具體規定。黨派團體、社會組織應制定內部專門的協商辦法。基層社會應制定《基層協商辦法》,對基層社會協商問題做出具體規定。虛擬社會領域應制定《網絡協商辦法》,對網絡協商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在企業協商領域,應推進《職工民主管理法》《集體協商法》的及早出臺,推動《公司法》的盡快修訂,修訂《勞動合同法》《國有資產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二)構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規則的執法體系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應把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人民團體、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各個方面的協商規則條例、辦法制定、執行情況,納入法治工作考核的范疇;把是否依據協商規則開展協商,作為評估決策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必須在行政工作中堅持依法協商,在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環節納入廣泛的協商,把依法協商作為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的基本內容,作為判定行政決策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