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規則體系的主要內容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規則體系的構建應包括如下11方面的要件。
(一)協商原則
協商原則主要包括黨的領導原則、依法協商原則、平等協商原則、公開協商原則、兼顧各方原則、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原則等。黨的領導原則要求各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形式和活動的開展都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都必須接受黨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根本特征[2]。依法協商原則要求協商民主的開展要有法律、制度、規范的保障,確保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不斷提高協商民主的法治化水平,最大化消除協商的隨意性、協商過程的形式化、協商結果的無約束力等問題。平等協商原則要求參與協商的各類主體在協商過程中擁有平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義務,能夠自由不受壓制地發表自己的意見、訴求,充分發揮協商代表的主體作用。公開協商原則要求協商的所有環節都在公開的環境中進行,確保各協商主體所占有的協商信息基本對稱,杜絕協商中的“暗箱操作”。兼顧各方原則要求協商結果應充分考慮各協商主體及所代表群體的利益,做到利益統籌協調,做到最大限度的妥協。協商一致原則要求協商結果的確定必須基于與會者的一致同意,否則不能納入決策的依據。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原則,要求做出涉及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的決策必須在決策之前、決策實施之中做到充分協商,堅持“不協商、不決策、不實施”。
(二)協商機構
協商機構是負責組織協商民主開展的議事協調性機構。它不是一種新的權力機構,更不是一個新的黨政部門。人民政協是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目前人民政協的地方委員會只設立至縣一級,設立鄉鎮政協工作委員會作為縣級政協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只是在一些地方設立.還沒有普遍設立。為促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應在全國普遍設立鄉鎮政協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同時在街道、社區、行政村設立政協工作組。在各級人大、政府設立協商機構,為積極開展人大協商、扎實推進政府協商提供組織保障。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設立橫跨黨政、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黨派團體等的協商領導小組,并設立辦公室作為推進、協調本級協商民主工作的日常機構。協商機構的設立,在縱向上要到“底”,應與我國的行政層級和“準行政層級”(村、居)相匹配,從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區縣到鄉鎮(街道)、村(居);在橫向上要到“邊”,應以行政區劃和部門、組織為單位,包括黨政群團、企事業單位、村居社區等,負責相應區域、行業、組織內協商民主的統籌協調工作。協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協商方案、統籌開展協商、協調協商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