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代性與占有性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雖然飽受天主教、共和主義以及社群主義的批評,但在文藝復興、基督教新教改革、資本主義萌芽、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啟蒙運動等16世紀以來一系列思想和物質運動的催生下,已然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理念,并反過來構成現代化最為核心的意識形態基礎。[25]
個人主義的現代彰顯以“自然狀態”和“自然法”的彰顯為基礎。“自然”在古希臘傳統中與城邦生活一致,但到17世紀已經被指社會構成之前人的生存狀態。雖然關于“自然狀態”和“自然法”的具體內容在當時爭訟紛紜,但思想家們都假定在進入社會之前,人是原子式的“生物個體”,是單個獨存的;這些獨立的生物個體的日常行為的最為基本的動力首先是“自我保存”,因此,“自我保存”構成自然法的第一條。這種關于“自然法”和“自然狀態”下人存續方式的想象,是現代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即占有性個人主義的新起點。貝拉認為洛克是這一起點的始作俑者。[26]這使得以城邦為唯一依據的“自然正當”(natural right)轉變為基于抽象個人的欲望和需求的多元化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即“古代人的自由”向“現代人的自由”的轉變,強調個人至高無上的位置是與生俱來的,是個人的存在性特質(being-individual)。[27]
以自然狀態和現代自然法為基礎的個人主義衍生出三種基本的個人主義類型:(1)個人是本體性的、人生而平等,要求保護包括個人的私有財產權、人身自由等排他性的基本民事權利。米爾說,“個人是其自身,包括其身體與心智的主權者”,[28]經驗主義地彰顯了康德的“人是目的”這一個人主義的根本原則。個人自由和權利的落腳點是“個性”(individuality)形塑。個性之形塑的關鍵是避免各種習俗以及其他社會壓力,個人根據自己的理性進行選擇并對選擇的后果負責。在這里,私有財產權構成所有個人主義主張的基礎,因為“‘property’絕非無根的動產(movable property),而是人在此世的新的道德存在形式。”[29](2)政治上的個人主義,即既強調個人權利又凸顯個人政治參與責任的“公民個人主義”(civic individualism)。(3)與古典政治經濟學宣揚的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理念相適應的功利主義的個人主義或稱經濟個人主義。功利主義的個人主義以個人成功為第一要務,雖然反對任何形式的非理性的成功方式。所以,米爾說,個人受欲望和沖動的引導不值得大驚小怪,關鍵要看其理性能力和自我控制力。富蘭克林,無論是在韋伯筆下還是在貝拉筆下,都是功利主義的個人主義的原型,其對各種欲望的理性化克制,只是為了滿足更大的成功欲望。
與功利主義的個人主義以及公民個人主義同根同源但現實觀點截然相反的是表達型個人主義(expressive individualism)。表達型的個人主義,作為浪漫主義的分支,“假定在每個個人的核心,存在一種不僅使其與他人相聯而且與整個宇宙相聯的本質的精神和諧。這種傳統對外部權威、文化傳統和社會機構也閉口不談,從而使質樸純真的自我得以保存。但是這個自我一旦被發現,便莫名其妙地同宇宙合為一體。”[30]換言之,表達型個人主義者不滿于現代化過程中肆虐的功利主義、消費主義、資本主義、物質主義,反對物質成功,以投入自然之懷抱,擺脫傳統之羈絆,要么回歸內心世界要么縱情感官為鵠的,以此擺脫技術和金錢對人的約束和玷污。貝拉認為,在美國,表達型個人主義是在19世紀中期興起的,愛默生、梭羅是其典型。
一般人都會把米爾當作功利主義個人主義的代言人,但伯林卻說,“很難相信他心目中最重要的東西不是自由與公正,而是功利”。[31]事實亦如此,米爾主張個人主義的真正理由是他對現代性階段個人主義發展環境的判斷。他以為,自由與權威的關系構成一個古老的主題,但這個主題在現代民主制度下似乎有被消解的傾向,因為民主制度喻示著全民政府的出現,意味著政府對人民的統治其實是人民的“自我管治”(self-government);[32]但是,作為統治者的“人民”與作為被統治者的“人民”不是同一個概念,后者可能在“人民”名義下被奴役,即“多數人的暴政”的可能性始終潛藏。[33]米爾似乎受托克維爾的影響,認為現代社會是一個平庸者占據優勢權力的社會,他對現代性的判斷始終處在從托克維爾、韋伯、列奧—施特勞斯以來的懷舊線索的某些環節中,對民主的矛盾心態構成這一線索的共同特征。[34]但是,與托克維爾因此而反個人主義、后來的列奧—施特勞斯因此而試圖回歸古希臘和自然神學傳統不同,米爾更像韋伯,認為調解個人與社會之間矛盾的希望在于繼續順應歷史的潮流,落實個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在權利和自由的彰顯中伸張個性、自主性,承認人的選擇能力和多樣性:“我們不是要通過把個人內在的因素都千篇一律化而是要通過培育和張揚個人內在的要素,從而使人類變成高尚和美麗的關注對象。”[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