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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稅收治理中的軟法治理 框架及效果分析

2016-06-22 14:30 來源:《中外法學》  我有話說
2016-06-22 14:30:17來源:《中外法學》作者:責任編輯:李萍

  目前國際稅收領域形成了以OECD和G20為主導的國際稅收決策機制。被稱為“發達國家俱樂部”的OECD,是由世界上最富裕的30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它的特點在于擁有發達的機構基礎設施資源,能夠圍繞稅收法律與政策話題召集并調動專家、政府行政人員和私人部門利益團體,其在稅收政策上的領導,主要通過以組織各成員國的個人來研究特定領域的問題,并在報告和指南的基礎上得到一致意見的常設秘書處來實現。與OECD完善的機構框架和其重要的歷史作用相比,1999年9月25日由八國集團的財長在華盛頓宣布成立的G20是一個相對年輕的機構,它是布雷頓森林體系框架內一種非正式對話的機制,由十一個發達國家和八個欠發達國家的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以及來自歐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代表構成的國際經濟合作交流論壇。盡管G20缺少常設秘書處并且只有一些新成立的工作組,但是廣大新興國家的參與,使其會員身份更具廣泛的包容性和代表性。因此,OECD在很多問題上的立場和觀點可以通過G20這個平臺達成共識,為更多的國家所接受和認可,并形成對各國的約束。例如在2009年4月倫敦召開的G20金融峰會上,“避稅地”成了G20成員的指責對象——這些全球“避稅地”每年吸引資金多達5萬億至7萬億美元,這些資金逃脫了所屬國的金融監管,逃避了巨額稅款,被認為是間接導致了金融危機的“黑洞”,并充當了金融危機的“幫兇”。峰會中各國通過廣泛磋商達成了共識,在峰會公報中,同意對拒不合作的“避稅天堂”采取行動,并準備實施制裁。G20公報具有較強的政治影響力,它迫使一些拒絕與資本輸出國進行國際稅收行政合作的避稅港國家和地區改革現行稅制,增加稅收透明度,積極與在岸國進行稅收信息交換,并用簽訂專項稅收協定的法律手段保證國際稅收行政合作的暢通無阻。從G20的實際運作來看,它并沒有完全脫離OECD而獨立行事,G20更傾向于將這一問題交由OECD設立的全球稅收論壇來商討和處理。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對OECD合法性和民主性的質疑,也可以彌補G20自身組織機構的缺陷。全球稅收論壇隸屬于OECD,是OECD在2000年設立用來在全球推廣其停止避稅港濫用政策的一個機構。因此,OECD和G20在應對危機,反避稅港濫用中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關系:一方面,由OECD作出稅收決策方案,例如厘定黑名單并準備對避稅地國家作出經濟制裁,為G20峰會的最后抉擇提供了參考和借鑒,充當了智囊團的作用,即G20充分利用了OECD的決策模式和組織機構這些優越的制度能力;另一方面,OECD提出的方案只有在G20框架下才能廣泛的凝聚共識,達成一致,OECD只有借助G20這個寬廣的平臺才能推廣和實施它的政治主張。

  盡管G20為發展中國家在全球范圍的稅收政策制定中獲得發言權提供了更多的開放性與可能性,但其組織結構運行并不能充分體現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由于缺乏在國際范圍內促進稅收政策發展的必要的組織機制,G20在稅收決策中過度依賴OECD提供的方案。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加拿大、韓國具有OECD和G20峰會的雙重身份,基于這些重復參與者彼此之間的歷史淵源和共同利益關系,以及這些國家稅收官員在OECD工作組積累的共同經驗,他們通常了解各自在稅收上的特定技術問題的觀點和立場,因此,即使在峰會之前并未交換過意見,他們也會相互之間對某些問題形成一種默契。G20雖然以提供外交協商平臺為手段,來調和各國的政策立場,起草討論文件,并組織定期峰會的議程,但是發展中國家很難實質性地參與稅收政策的制定,只能在方案框架制定后被動地做出響應或決定,而無法通過正當合法的組織協商機制參與談判,并主動提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方案,這就造成了新興國家參與者無論是在峰會之前還是在峰會上參加談判都并不當然具有實際有效的話語權的局面。總之,發展中國家只在政策制定的外交簽字階段有所參與,而無法介入到稅收政策談判的重要階段,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在G20機制下被巧妙規避,國際稅收政策制定的決策權仍然牢牢地為發達國家所掌握。以OECD和G20為主導的國際稅收決策機制在代表性、合法性和民主性上存在很多問題,并不能獨立擔當解決全球稅收治理中各種復雜的問題。(11)

  與G20和OECD相反,聯合國是一個全球范圍的組織機構,為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個平等參與國際事務的平臺。聯合國在稅收政策制定中能夠較多地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UN范本》的發布便是個例子。同時,聯合國長期致力于維護世界和平,在國際事務中具有極高的威望,其在國際會議上的共識和宣言能有效促進國際稅務合作,推進全球稅收治理,但是這種全球稅收治理的實踐畢竟有限。因此,G20、OECD在國際稅收事務上可以借助聯合國這個平臺,將OECD、G20的國際稅收政策放到聯合國來討論,在平衡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后作出一定調整,使稅收政策更具包容性,為更廣泛的國家所認可。

[責任編輯: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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