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英國和美國于2012年9月12日正式簽署了《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美利堅合眾國改善稅收遵從、實施FATCA的政府間協議》(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to Improve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and to Implement FATCA)以來,英國、丹麥、墨西哥、愛爾蘭、瑞士、挪威、西班牙、德國等8國已經分別依據上述兩個范本簽署了政府間協議,另有包括開曼群島、列支敦士登、新加坡、盧森堡等著名避稅天堂在內的近50個國家和地區正在積極地與美國就FATCA政府間協議展開談判協商工作。
四、結語
在全球稅收治理興起的背景下,國際稅收軟法的蓬勃發展是一種必然趨勢。國際稅收軟法雖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實踐中卻可能產生某種實際約束效果。全球稅收軟法治理所依賴的不是正式的“規范約束力”。一方面,全球稅收軟法治理從各種軟法淵源所具有的“協同效力”中獲得支撐和推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由多元主體所形成的網絡治理結構及其功能運作所形成的“功能約束力”使全球稅收軟法治理獲得足夠的成效和動力。
全球稅收軟法治理模式可以進一步向硬法治理模式轉化。國際習慣法有兩項基本特征:各國一致遵守,以及內心形成的法律確信。從當前的國際稅收實踐來看,由于國際組織如OECD對“軟法”措施的使用,稅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換的國際標準已經迅速蔓延至全世界,國際稅收軟法已經具備了上述國際習慣法的兩個特征。從長遠的發展趨勢來看,國際稅收軟法將會不斷地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硬化”,最終轉化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和國內法等。需要指出的是,軟法的價值和功能不僅僅在于證明、確認、詮釋硬法規范的存在和內涵,以及為條約、習慣法甚至一般法律原則的形成提供便利和促進。在全球稅收治理中,軟法及其治理模式本身就具有獨立的價值和作用,從而成為全球稅收治理中極為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依據、方法和力量。
注釋:
①See Sungjoon Cho and Claire R.Kelly,“Promises and Perils of New Global Governance:A Case of the G20”,12(2)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493~495(2012).
②參見張勇:“論雙邊稅收協定”,《法學研究》1987年第8期。
③參見廖益新:《國際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頁307~310。
④See Adrian Sawyer,“The OECDs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An Example of(In)effective Global Governance?”,Journal of Applied Law and Policy,41(2011).
⑤參見黃素華、高陽:“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進入快速發展期”,《國際稅收》2014年第2期。
⑥參見鄭榕:“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最新動態和中國對策”,《涉外稅務》2006年第12期。
⑦參見廖益新,見前注③,頁30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