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會提出了一個全新的全球稅收標準:自動信息交換。在2011年舉行的戛納峰會上,G20集團同意考慮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稅收信息的自動交換。在2012年的沃斯卡沃斯會議上,OECD關于自動信息交換的報告受到了G20集團的贊賞,該會議鼓勵各國加入到自動信息交換的實踐中去。基于全球稅收論壇所取得的成果和其他進展,自動信息交換標準將由全球稅收論壇來監控,以確保它的有效實施。在2013年7月,G20集團財政部長和央行首長一致支持OECD的建議,該建議是制定一個多邊和雙邊的自動信息交換的全球范本,作為新的國際標準。OECD已經開始與G20集團進行合作,研發一種全新的、單一的自動信息交換標準。G20集團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還要求OECD提供關于落實財政部長會議的進展報告,其中就包括在2014年完成這項工作的時間期限。全球稅收論壇為此將建立一個檢測和審查自動信息交換標準的實施的機制,并將與OECD的稅收和發展行動小組、世界銀行集團以及其他組織共同合作,從而幫助發展中國家解決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的需求。全球稅收論壇成立了一個新的自愿的自動信息交換小組,成員包括愿意共同合作邁向自動信息交換目標的成員。信息交換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為持續監測信息交換提出解決方案和方法,依靠OECD的專業知識建立一套實施機制,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相關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
(二)《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對各國雙邊稅收協定簽訂的影響
《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是對長期以來各國雙重稅收協定實際經驗的總結。它們的誕生標志著雙重稅收協定的發展開始進入模式化的成熟階段。就這兩個范本本身的性質來講,它們并不具有如正式簽訂的稅收協定那樣的法律效力,僅是供各國談判和簽訂協定時參考依據的一種范本(Model Law)。但由于各國在談判和簽訂此類協定時,基本上都參照兩個范本建議的條文規則,可以說兩個范本所含的許多原則規范實際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兩個范本的注釋,因為這兩個范本的廣泛影響和普遍接受,為各國問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的條款解釋和適用在實踐中提供了一種共同的指導原則,有效地促進了雙邊稅收協定在各國相互間的締結和執行。(24)
不僅如此,《聯合國范本》和《OECD范本》的第26條中都規定了信息交換條款,該條款又被稱為“協定中的協定”。(25)2002年4月,OECD發布了《TIEA范本》。圍繞加強稅收信息交換,OECD于2004年對其稅收協定范本第26條作了自1977年以來最大、最全面的修改。這次修改突破了各條款對可進行信息交換的稅種范圍的限制,從原來的締約國雙方對協定中的約定稅種可進行信息交換,擴大到各締約國稅務機關進行征收管理的稅種都可進行信息交換。(26)因此,《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對簽訂專項的雙邊稅收信息交換協定也具有指導性的意義,有效地促進了此類雙邊稅收協定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簽訂。
(三)國際稅收透明度原則對各國稅法實踐的影響
1.在國際層面上的影響
國際稅收透明度原則現已得到國際社會的一致認同。2004年在柏林舉行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通過了此原則,全球稅收論壇的所有121名成員現在也都在其簽署的條約中接受了此原則。
自2009年全球稅收論壇改組以來,截止到2013年11月,超過800項的以建立國際統一標準為目的的關于稅務信息交換的協議得以簽訂,全球稅收論壇完成了涵蓋100個轄區的124項同行評議(peer reviews)工作,包括74項第一階段評議,26項合并評議(第一階段+第二階段)以及24項第二階段評議,88份同行評審報告完成并出版。這些評審內容包括了實現稅務方面信息(所有權、賬目或銀行信息)共享的決心、管理者獲得相關信息的適當權力以及伙伴國索取信息時管理者所能提供信息的限度等。18項公開認定稅收管轄區所做出的改善措施附帶性評議也已經發布。
總的來說,100個稅收管轄區業已完成第一階段的評議,與此同時,50個稅收管轄區已完成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評議工作,并取得評級。818份用于執行(同行評議)標準的建議書已發布,簽訂了超過1500個用于信息交換的雙邊協議,建立起超過2000個信息交換關系。在制定發布的818份建議書里,為了執行其中40多份建議書,84個稅收管轄區業已推出了本國修訂后的法律,或者是已提議將對法律進行修訂。此外,18個補充評議已經公開發布,表明全球稅收論壇已認可了這些稅收管轄區所做的改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