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信息首先必須是切實存在的、“可以獲得”的,然后稅務機關必須“有途徑”取得該信息,最后必須存在“交換”的基礎即相應的稅收信息交換法律機制。如果上述三個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項,信息交換都不可能發生。(22)此外,為了更好地開展評議工作,同行評議細則還在簽署三個基本環節的基礎上又再細分為10個基本要素及其項下的31個基本要求加以列舉。
同行審議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1階段(通常需經歷20周)目的是審查法律框架(如國內立法和國際協定)和在調查中的行政行為,以及確定標準是否已被實施。第二階段(持續約26周以上)目的是核實標準在實踐中的應用,以及第一階段確定的標準是否起到了實際作用。通常,第二階段會在第一階段結束18至24個月后開始。與被調查國進行過信息交換的成員國可以提出建議。由于國家數量有限,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可以同時進行。
審議過程根據前述包含方法的文件中闡述的準則進行,旨在確保該過程在每一個階段都是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的。在這個過程中,全球稅收論壇邀請與被審議的稅收管轄區相關的所有成員國提出意見,在第二階段填寫問卷以提供他們與該國進行信息交換的實際經歷的證據。審議過程由全球稅收論壇秘書處協調處的兩個獨立的調查員完成。在每個階段結束,秘書處都會在一份文件中總結審議過程的結果,如果必要還會提出改進調整的建議。
這份文件會在征集意見的會議開始前至少5周由秘書處提交給同行審議小組所有30名成員。審批的過程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一旦獲得批準,審議員的報告將成為同行審議過程以及全球論壇的最終報告,并可以提交至后者書面批準。為確保各國的平等,這一決定是基于“除一方外全體意見一致”(consensus minus one)原則,這樣一來,單獨一個反對國不能阻止最后的決定和報告的審批。如果有否定意見隨之出現,則被審議的稅收管轄區不能進入下一步,并將需要為隨后的檢查對其立法做出適當的修訂。(23)
3.自動信息交換標準
自動信息交換,就是一國稅務機關在通過稅務調查或其他方式獲得信息后,發現其中某些信息與另一締約國有利害關系時,應當主動將這些信息提供給后一國家。
2009年G20倫敦峰會提出了應請求信息交換標準。應請求的信息交換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會發生,即當一個稅收主管機關在實施稅收審計或調查過程時,涉及到的有可預見相關性的信息被掌握在另一國手中。這個國際標準被規定在《聯合國范本》和《OECD范本》的第26條,以及2002年的《TIEA范本》中。確保合規是通過一項深入的同行評議程序實施的。為了同行評議的目的,這項國際標準被分割為3個主要類別和10個必需元素。這些都被規定在全球稅收論壇的參考附則。基本上,被請求的信息是有關審查、質詢和調查納稅人在特定納稅年度內的納稅義務的信息。該標準禁止審前調查。在發出請求之前,請求國必須在自己的轄區內采取所有可行的措施獲取該信息,但可能導致不均衡的困難的措施除外。這項請求必須是書面的,但在緊急情況下,經過相關法律和程序同意,口頭請求也可以被接受。請求必須盡可能地詳細,并包含所有的相關事實,這樣可以使被請求的主管機關清楚地了解請求國的需要,從而以最有效的方式處理這項請求。OECD已經進一步研究出了關于信息交換請求需要包括的內容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