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上,兩種截然不同交易模式的共存,不僅是經營者自身雙重人格促發的,也與其奉行兩種對立的交易原則關聯。大量的匿名性關系與陌生人之間的交易是市場運行的內在要求,交往的拓展是經營者擴大交易的必然趨勢,然而傳統的道德原則和禮俗秩序的穩定存在卻限制著經營者的交往的擴張。一方面,為了市場發展的需要,經營者需要不斷擴大交易范圍和增加交易對象,誠信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交易對象;另一方面,儒家倫理、差序格局的思維很難使經營者像對待熟人那樣對待陌生人的交易對象,此亦導致兩種分立的交易模式產生。
經營者的雙重人格以及交易過程所遵循的二元交易原則,在本質上與中西兩種異質文化和既存的道德規范有極大關系。以基督教為主要宗教的西方社會強調理性化教化,注重主觀與客觀的分化和追求對象的抽象化,遵從普遍主義道德原則,追求法治化、契約化的社會生活,這為成熟的市場運行提供了必要的道德原則支撐和社會結構支持;但在中國,儒家倫理等傳統道德原則強調感性化教化,追求儀式化、具象化的社會生活,注重親情原則、圈子思維在人們的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這些價值觀念與行為規范能夠很好地在熟人交易中發揮作用,卻顯然阻礙陌生人之間誠信交易的產生。
(三)ZGC電子市場交易模式的社會基礎
轉型交易與關系交易的并存,有其深刻的社會基礎。市場制度引入中國以后,支配市場交易行為的效益原則、計算精神和競爭意識等市場意識[8]29逐步進入人們的思想觀念之中,并作用于市場參與者的交易行為,ZGC電子市場的參與者亦不例外。盡管受到全新的市場意識和市場規則的約束,市場經營者理論上需要一視同仁地對待每一個交易對象,但是他們所依賴的職位關系、裙帶關系、親緣關系、圈層關系等熟人社會中的熟悉關系,仍然是進入市場陌生關系、實施市場交易所依賴的重要資源,“關系交易”就是其中重要的例證。
也就是說,盡管市場制度需要面對大量復雜的陌生關系,但熟悉關系的力量不容忽視,依然在經濟交換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那么,中國市場交易秩序的社會基礎究竟是熟人社會,還是陌生人社會呢?不少學者對之嘗試回答,代表性的有三種答案:其一,認為中國社會已經進入陌生社會。比如有學者認為,當今中國,人們直接和間接的交往對象已經成為陌生人,社會成員的服務和被服務對象也都是陌生人,這足以說明中國社會已進入陌生人社會[9]。其二,中國進入“半熟人社會”。賀雪峰通過對鄉村社會的大量調查,提出“半熟人社會”的觀點。他認為,在農村社會中的行政村中,村民雖然相互認識,共享一些公眾人物,卻缺乏公共空間的生活,遠不及自然村村民相互熟悉,這樣的“行政村”就是典型的“半熟人社會”[10]。其三,雖然受到陌生關系的沖擊,但中國社會的根基仍然為熟人社會。劉少杰認為,無論是從中國社會變遷的實際情況出發,還是借鑒費孝通和迪爾凱姆等研究社會變遷的思想觀點,都不應當得出熟人社會即將過去、陌生人社會已經到來的結論,中國熟人社會并非發生質變,熟人關系仍然在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效力[8]29。
筆者對該問題的回答是,中國市場交易秩序的基礎仍是熟悉社會。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制度、社會結構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巨變,但決定人們行為方式的思想觀念和價值體系具有很強的延續性。中國社會的深層結構仍然是費孝通筆下的“熟悉社會”,差序格局的思維和行為方式依然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起決定作用,市場交換也不例外。隨著市場交往空間的擴展,陌生關系在市場交易中變得普遍與盛行,但是市場參與者仍嵌入于傳統社會結構之中,為熟悉關系所支配;在其日常交易行為中,在獲得熟悉關系帶來的穩定的商業利潤、建立持久的合作交易關系之時,還受到傳統道德原則和熟人網絡的規制。盡管存在“宰親殺熟”[11]現象,但實施者不僅會受到熟悉關系中的道義譴責,這些急功近利的做法也很難具有持久性。而且這一現象本身并非普遍,也不能作為中國已進入陌生人社會的立論依據。從ZGC電子市場的實際運行來看,熟人之間的“關系交易”是我國傳統誠信互惠交易模式的延續,而陌生人之間的“轉型交易”呈現出的“爾虞我詐”,注定使之成為一種短命的交易模式。兩種不同的交易結果恰恰印證了“熟悉關系”依然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