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莊子認為人作為價值主體并不是決定其他一切價值的源泉和根據,也不是一個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價值立法者,不具有規定和支配其他存在之價值的絕對權威。莊子承認人之外的其他存在也都有權擁有其獨立的價值要求,而不僅僅是淪為價值主體的工具或為其所取代和支配。所以,莊子一方面反對人為物役,反對外物(包括社會體制)對人的宰制,視個人為不可替代和不可化約的獨立存在,肯定其具有不可遺忘和不可侵犯的自由和尊嚴等價值;另一方面也反對人對自然的宰制,他首先區分了天與人,在《秋水》篇發問道:“何謂天?何謂人?”并回答說:“牛馬四足,是謂天;落馬首,穿牛鼻,是謂人。”莊子認為牛馬天生有四只腳,這叫做天然,用轡頭絡在馬頭上,用韁繩穿在牛鼻上,這叫做人為。并主張“無以人滅天,無以故滅命,無以得殉名,謹守而勿失,是謂反其真”(《秋水》),即反對用人事去毀滅天然,用造作去毀滅天性。還說:“是故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駢拇》)野鴨的腿雖然很短,若給它接上一截就會使它痛苦;仙鶴的腿雖然很長,若給它截去一段就會令它悲傷。這是在強調萬物都有著各自相對獨立的需求與規定性,人作為主體不能根據一個統一的、完全同質性的價值尺度來衡量和統率所有領域,這與“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的主張相一致。可見,莊子并沒有對理性主義的過度迷戀,而是更多地看到理性的限度,對自然的人化過程始終保持著一定程度的疏離傾向和謹慎態度。他反對人作為主體從自身出發,把自然完全作為滿足和實現其需要的手段和工具,這就給人之外的他物保留了生存與發展的空間,為異質性和差異性開辟了一定的場域。
綜上所述,莊子哲學中齊物與物物的主張,表面看來似形成一對矛盾,但若深入思考,會發覺這對矛盾是可以自行化解的。從齊物到物物,正是莊子哲學理論以人之主體性為線索的邏輯展開。但莊子哲學的主體性是在價值維度上的主體性,具有非實體化的性質,不同于現當代哲學所批判的實體化的主體性,不會導致“唯我獨尊”的主體性霸權。相反,“價值主體”的傲然挺立,為我們深刻理解人之存在與世界之存在提供了更為寬廣的視域。
原文參考文獻:
[1]古籍:《史記》《荀子》《莊子》等。
[2]阿多諾,1993年:《否定的辯證法》,張峰譯,重慶出版社。
[3]陳鼓應,2007年:《莊子今注今譯》,商務印書館。
[4]方勇,2010年:《莊子》,中華書局。
[5]《海德格爾選集》下,1996年,孫周興選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