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Weber,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p.100.
(20)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韓水法、莫茜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9頁。可以說,我們對韋伯相關主張的借用已經一定程度上超出了韋伯自己所設定的范圍,盡管我們并不主張一種絕對普遍的因果解釋。
(21)這是一種或然性的普遍概括,麥金泰爾認為“它們像所有非或然性的普遍概括一樣,也是法則式的概括”(麥金泰爾:《德性之后》,龔群、戴揚毅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頁)。——引者注
(22)麥金泰爾:《德性之后》,第115~116頁。
(23)當然自然主義并不一定需要實證主義的立場,例如與實證主義有著重要沖突的實在論便是一例,實在論者甚至試圖將自然主義和解釋學加以調和(貝爾特:《二十世紀的社會理論》,瞿鐵鵬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頁)。但可以肯定的是,自然科學的方法顯然無法取代解釋學的方法,自然主義的立場本身并不能夠提供解決社會研究中的意義問題的方法。
(24)Bourdieu,In Other Words:Essays towards a Reflexive Sociology,trans.by M.Adamso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77.
(25)吉登斯:《社會的構成》,李康、李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489頁。
(26)值得一提的是,在認識者的社會歷史局限性方面,社會科學家與其研究對象(就其實質而言)都是人這一點使社會科學家比自然科學家面臨著更大的困難和挑戰。除去研究者的理論立場不談,社會科學家的確更有可能將自身對研究對象的好惡有意或無意地納入其對對象的研究中去(因為像人們的政治和道德立場總是關于人的而不是事物的立場,自然科學家當然不會將自己的政治或道德立場運用于對自然現象的說明,但社會科學家卻可能在對作為對象的人的解釋中實踐自身的道德或政治立場,并且可能由于此種立場獲得廣泛的認可而不被人們所覺察),以致使自身的研究采取理論立場之外的價值立場,當后者以一種不言而喻的方式發揮作用的時候,其對研究結論的歪曲就更難以被研究者所覺知。而當一種政治的、道德的或民族的立場隱含在研究者的理論立場之中的時候,問題就更加嚴重了,事實上這些危險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著。
(27)Bourdieu,Practical Reason:On the Theory of Action,trans.by G.Sapiro,Polity Press,1998,pp.3,4.
(28)貝爾特:《二十世紀的社會理論》,第2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