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現代組織學的眼光來看,《官箴書》強調的主要是官員的個人特征而非組織的結構和運作特征,這與現代社會科學尤其是社會學的政府研究取向極不一致。實際上,當前社會學的政府行為研究之所以有著過于制度化和技術化的缺陷,正是因為過于重視組織結構和運作特征,而相對忽略官員的個人和關系特征所導致的。當我們用權力和利益模式去分析地方政府行為時,我們通常是將整個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當做一個“行動者”來處理的,比如財政包干制促使一個地方政府“大辦企業”,而分稅制形成的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促使地方政府“經營城市”(12)。這種“擬人化”的制度分析恰恰是不看重真正作為行動者的官員個人的:政府如何行為似乎與“誰”做政府的一把手無關。這個缺陷在我們進行宏觀分析時并不太突出,但是當我們需要理解政府的具體行為和運作機制時就會變成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現實的經驗告訴我們,不同的人做領導意味著許多重要的行為有極大的不同。也就是說,當前的社會學研究中,政府的領導或者官員只是一些“職位”或“角色”,這些職位或角色由誰來填充或者扮演并不重要,我們假設無論換了“誰”,都會按“職位”或“角色”的期望來行動,這正是我們的分析偏于制度化和技術化的根本原因,也導致了我們對政府行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現實。
這種重組織特征、輕個人特征的傾向始自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一書。在此書中,瞿先生首先用西方組織學、社會學的眼光考察清代的地方政府,發現了極多不合科層制規律以及不合績效之處。例如,從組織學的觀點看,政府中非常明顯的一個不合理之處就是“疊床架屋”的問題,分工和責任不明確。辦一件事,長官先派一個人去,又派一個人去干同樣的事情,名義上是為了協助,實際上導致互相扯皮和掣肘。但是如果我們去看《官箴書》,“疊床架屋”就有一定的合理性:這并不是為了提高績效,而是信任或者權力的分配出了問題。實際上,中國傳統官僚制度中權力的一個重要的運作和分配方式并不符合現代的科層原則:皇帝、宰相和高級官員先把有潛力的、有能力的年輕官員留在身邊,待建立了信任或者特殊關系之后,再把他派出去辦事,地方由近及遠,事務由輕及重,然后再招進一些更年輕的人來身邊作為補充。這種由宮中到府中、由內朝到外朝的像“剝香蕉”的層層外翻的權力擴展方式所最為重視的,就是對官員的人品和能力等個人特征的考察與信任,而不是組織的結構特征。如果說組織結構有什么變動的話,也是為了適應對人的考察和信任而不是相反。
對官員的本身特征及其關系的重視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修正我們對政府行為的研究取向。在中國的官僚體系中,這些特征對于我們理解政府行為有可能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那么,這些特征到底和《官箴書》所強調的選賢任能與道德說教是什么關系呢?賢愚善惡與官僚制的實際運作結果又有什么關系呢?
對官員本身品質和能力的強調和重視容易被視為“人治”而非“法治”的標志。在政府行為研究領域中,“人治”經常和“清官政治”甚至“專制”的詞語混用,似乎一強調人的重要性,就賦予了官員個人以少受甚至不受約束的專斷性權力。這種思路與將社會關系“非正式化”的思路結合在一起,加劇了政府行為制度化和技術化的研究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