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社會”范式在政治社會學當中成為主流與如下兩個因素密切相關。一是社會政治秩序整合基礎由“文化”向“結構”的轉變。在人類社會的早期階段,政治秩序需要依靠強力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特定“文化”來進行維持。歐洲中世紀的教權統治和中國封建時期的皇權天授莫不是如此。借用韋伯的概念來說,基于“文化”的社會政治秩序,其權威類型屬于“卡里斯瑪權威”或“傳統權威”。然而現代民族國家形成以后,社會政治秩序的達成方式卻發生了明顯變化。奧羅姆 (2006:46)曾經對韋伯的這一思想做如下概括:“現代社會涉及一個選擇,這便是選擇由一個‘核心領袖集團’所主導的領袖民主,還是選擇無領袖的民主,即由沒有天職觀念的職業政客來統治,由沒有卡里斯瑪特質的個人來實施領導。取而代之的是法治,公民必須遵守法律,或者說違法會受到懲罰。”韋伯也因此將這種達成政治秩序的權威基礎稱為是“法理權威”。張靜進一步明確地指出了社會政治秩序的“結構”轉向。“這種變化的總體方向是,它越來越依靠‘結構’而非‘文化’來維持,換句話說,現代政治秩序的基礎是結構關系。”“‘結構’秩序的觀念認為,政治權威和社會相互聯系,它們互相給予承認、支持、同意及合法性,由此構成了秩序,這就將政治的合理性從傳統或文化的規定轉移到行動者的權利方面。從‘文化’秩序向‘結構’秩序取向的轉變,影響了當代政治社會學的提問方法,也影響了學者對沖突和秩序來源的看法。”(張靜,1998a:1~3)在明確了現代社會政治秩序的來源與基礎是某種“結構”之后,政治社會學的一般理論進而將基層民眾(社會)和權威當局(國家)的制度化聯系視為是保持社會整合與政治穩定的一個必要條件。國家與社會關系也因此成為政治社會學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分析范式。導致“國家與社會”范式主流化的另一因素是現代國家對社會的滲透、控制乃至侵吞日益嚴重。按照吉登斯(1998:2)的說法,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般歷程是從國家與社會的分離格局經歷重大歷史變動,轉變為國家—社會糅合的民族—國家格局。這一過程歷史地體現為從傳統國家(城邦、封建國家、繼嗣帝國、中央化官僚帝國)時代向現代民族國家的轉變歷程。并且,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發展歷程歷史表現為社區和人的生活逐步被“國家化”。尤其是在現代民族國家的歷史條件下,工業化所聯結的“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的增長,使得國家更容易滲透到社會當中。如果說霍布斯“個人絕對服從國家權力”和黑格爾 “國家是最高理性”尚屬于哲學思辨范疇的抽象規范的話,那么現代人類社會的發展則在某種程度上應驗了兩人的思想。原本是為了達成秩序而從“自然狀態”中分離出來的國家,如今恰恰成為了威脅社會秩序的“利維坦”。因此要通過重塑國家與社會二者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以抵抗國家、保衛社會、捍衛秩序。另外,國家對社會的不斷滲透、控制乃至侵吞,不僅推動了“國家與社會”范式在政治社會學中的主流化;還導致了若干與此范式有著密切聯系的概念、理論的出現或復興,并極大地影響了當代社會科學的理論話語,如市民社會、公共領域等。正如鄧正來所說,“驅動市民社會理念于當下復興的一個較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來,主要是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之交初顯并于二十世紀中葉熾盛的形形色色的‘國家主義’,這在現實世界中表征為國家以不同的形式、從不同的向度對市民社會的滲透或侵吞”(鄧正來,2002:3)。這些概念、理論亦在此后深刻地影響了當代中國研究諸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