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從思想脈絡而言,“國家”與“社會”兩者可以說是在相互劃清邊界、相互獨立的過程中彼此賦予發展動力而產生與形成的。奠定當代“國家與社會”理論范式最為重要的學者當屬黑格爾、馬克斯·韋伯和卡爾·馬克思。這其中,黑格爾被公認為首先在學術意義上區分了國家與社會的概念。黑格爾 (1961:253)視國家為以普遍利益為目的的“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和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認為國家是個體權力讓渡的結果,是“理性的和首要的機構”和人類精神倫理生活必要和不可缺少的調解。而市民社會只是家庭與國家之間的一種過渡形式。它建立在成員追求和發展私利的基礎之上,因此不可避免地導致普遍的沖突和精神的墮落。市民社會內部的嚴重沖突還導致了它與國家關系的矛盾和緊張,黑格爾認為只有國家及其官僚機構能夠調和這一矛盾。韋伯則認為 “國家是這樣一個人類團體,它在一定疆域之內(成功地)宣布了對正當使用暴力的壟斷權”(韋伯,1998:55)。他尤其關注國家官僚制度本身以及在權力體系中占有有利地位的群體,并將此二者視為是理解國家最重要的組織維度和權力維度。韋伯也認為社會內部潛伏著深層的內在威脅,其秩序隨時面臨著挑戰。但他并不像黑格爾那樣,認為國家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機制。正如奧羅姆(2006:46)所總結的,韋伯覺得社會失序的威脅一方面來自于現代社會對于“理性化”的過分強調;另外一方面恰恰來自于現代國家本身的官僚特質。在這一問題上,韋伯是悲觀的。他不僅沒有提出解決之道,還預言人類社會無法逃脫“鋼屋”的宿命。
至于馬克思,他雖然從黑格爾那里繼承了國家與社會的概念。但他與黑格爾在對待和認識二者關系這一問題上卻截然不同。首先,馬克思顯然不認同黑格爾形而上學的國家觀,不同意僅停留在社會意識層面理解國家。馬克思基于唯物史觀并從社會存在的角度賦予了“國家”完全不同的內涵。“對馬克思來說,國家的存在是假定社會的劃分為前提的,事實上國家起源于私有財產和社會階級的發展,而不是在利益一致時調解這些矛盾。”(福克思,2008:10)作為上層建筑,國家從來就不是獨立自主發展的,而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馬克思認為國家與社會的分化源自于私有財產出現以及人類社會的等級化。而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市場經濟的出現更強化了這一點。資產階級通過占有生產資料而控制國家這一強制性的權力機構,達到維護既有社會等級分化、也就是階級分化的政治后果。因此,國家不是黑格爾所說的精神生活的最高形式,而是統治階級維護自身統治地位以及剝削被統治階級的工具。“現代的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馬克思,1995a:274)其次,馬克思的社會中心觀與黑格爾的國家本位主義截然對立。黑格爾認為“國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這種普遍利益又包含著特殊的利益”(黑格爾,1961:269),因此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這意味著,市民社會要服從于國家的統治權。顯然,在黑格爾的知識圖譜中是國家決定社會,而不是社會決定國家。馬克思的理論則是以社會為中心的,他把被黑格爾顛倒了的世界重新顛倒過來。“絕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因而應該從經濟關系及其發展中來解釋政治及其歷史,而不是相反。”(馬克思,1995b:196)馬克思認為雖然市民社會孕育了國家;但私有制所導致的社會不平等,以及由此產生的階級分化卻使得國家具有一種專制性,并淪為統治階級剝削和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顯然馬克思也意識到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關系,但他并不像黑格爾那樣認為國家是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因素。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國家機器是服務于資產階級的,它不可能做出有利于無產階級利益的決策。因此,必須強化和鞏固社會以限制和控制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