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作為一種群體化的生活方式,國家的出現要遠遠晚于如家庭、村落,乃至西方歷史上的早期城邦等初級組織形態?!皣也⒉皇菑膩砭陀械摹T浻羞^不需要國家,而且根本不知道國家和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馬克思,1995b:174)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生存于某種可稱為“自然狀態”的秩序之下。自由主義先驅約翰·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自由或財產?!?Locke,1960;塞利格曼,2002)即理性或者說自然法構成了人類這一歷史發展階段社會秩序的重要來源。與洛克不同,霍布斯則認為,在人人都按照自己本性而生活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要實現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權利”?!白匀粰嗬?要求無限自由;而“自然法”則強調約束。兩者間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導致“自然狀態”陷入一場“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之中。要避免這種情況,須通過契約把大家的權利交給國家,把大家的意志變成一個意志。也就是說,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注定是混亂無序的,也難以達成秩序整合。事實上,洛克也承認“自然狀態”下的秩序整合存在缺陷:“第一是缺少一種確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第二是缺少一個按照既定法律來裁判一切爭端的公允的裁判者;第三是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鄧正來,2002)因此,洛克也認為社會成員通過契約自愿將一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國家在所難免。兩人的區別僅在于:洛克認為國家只是社會成員為彌補“自然狀態”缺陷而通過契約讓渡權利的結果,因此國家不能也不應該辜負社會成員的信托,一旦國家違背了契約,社會成員可以推翻其統治和恢復讓渡的自然權利;霍布斯則視國家為力大無窮的海獸“利維坦”,認為社會成員必須將其所有的權利與力量均交與國家并絕對服從。這也基本奠定了此后“社會先于國家” 和“國家高于社會”兩種對國家與社會關系不同理論認識的思想淵源。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國家”與“社會”兩者的關系密不可分?!吧鐣钡墓诺湔軐W內涵可以追溯到“自然狀態”說;而作為社會學、政治學的“社會”概念, 則更多地受到了馬克思的影響。他認為社會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統一,是人們相互交往的產物、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各個人借以進行生產的社會關系,即社會生產關系,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生產關系總和起來就構成所謂社會關系,構成所謂社會,并且是構成一個處于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具有獨有的特征的社會?!?馬克思,1995a:345)盡管如此,“社會”的內涵仍然并不十分確定;而其外延更是被不同學者根據其研究意圖進行了各取所需、五花八門的界定。概括起來說,“社會”所指涉的范圍大致有如下幾種代表性觀點:“一是認為社會是一切人類現象的總和;二是認為社會是國家范圍之外的非政治領域;三是認為社會是與政治、經濟、文化等并列的一個領域?!?劉安,2010)現代政治學和社會學更多的是在第二種意義上使用“社會”。這種用法已然預設了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并將兩者置于對立的結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