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通過兩種方式來探究人的自然狀態和自然形象,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愛彌兒》中,通過反省來揭示人類靈魂的最初狀態和最初的行為來完成。盧梭發現,人的自然狀態是一種平等和獨立的狀態,它只是一種“離群索居”的自由人的簡單聯合。在此狀態中,權力沒有其正當性,但有兩個基本特征讓人與動物區分開來,即自由與可完善性。盧梭認識到:“一切都在根本上與政治相關,不論如何著手這個問題,人們只能是被其政府的性質所造就的那個樣子。因此在我看來,‘最好而且可能的政府’這個大問題就成了,即哪種政府形式能塑造出最有德性、最開明、最智慧,總之是‘最好的’(此處就這個詞最崇高的意義而言)人民?”⑨“如果說盧梭譴責了將人類與其他一切生物區別開來的‘可完善性’這一天賦,那他同樣知道,也只有通過這一天賦才能帶來最終的解救。”⑩“因為將人類與所有其他自然生物區別開來的特殊天賦是可完善性。人類并不在其初始狀態中逗留,而是力求超越它;人類不滿足于在剛開始時自然賦予其生存的那片疆域和那種樣式,在他給自己設計出屬于自己所有的一種新的生存形式之前,他也不會止步不前。”(11)人性往而不返,是政治的性質造就了人的樣子,人道乃是歷史的產物。
那么,在文明的公民社會中,政治給人帶來了什么,政治對人的意義是什么?換言之,一種好的政治或政府形式的最重要的標準是什么。“當人從自然狀態進入到社會狀態中時便會發生巨大變化:正義取代本能成為人類行為的準則,并賦予人類行為以原先所不具備的道德內涵。此時,人類的責任意識取代了肉體的沖動與欲望,人類也由原來的只為自己著想轉變為開始按社會原則行事,理性開始代替個人欲望指導人類行為……他的能力得到了極大的鍛煉與發展,視野得到極大的擴展;他的情操變得十分高尚,整個靈魂得到了極大提升。”(12)盧梭秉承了希臘意義上的政體(politeia)概念,認為所有形式的政體都有其倫理后果。在自然狀態與社會狀態的區分中,盧梭看到了現代政治的倫理后果應該是德性(尤其是政治德性)和社會風尚,因為這兩者都是構筑公民社會的特殊性和封閉性所必需的要素。自然狀態為我們的文明性的社會狀態提供了最為可靠的反思性的倫理標準,盧梭對自然狀態的思考意味著對文明社會未來方向的思考,意味著對政治本性和歷史之可能性的思考。正是在這一點上,盧梭指出了自由民主制的性質,自由民主制是壞的政制形式,因為它敗壞了人們的“政治道德”。
盧梭以如下邏輯戳穿了自由民主制現代性規劃的陰謀:壞的政制以追求公民社會的自然性,模糊自然狀態與公民社會的區分,以“自然權利”的名義為社會制定規劃,維護“富人和精英”的權力。這樣的社會并沒有為自己制定它的道德前提,只是意味著“自我利益”的橫行無忌。人民因為“自我利益的計算”而被“熾熱的情感”所支配而失去運用“自由”的能力。因此,在盧梭看來,自由民主制的基礎不牢靠。殊不知,公民社會的基礎,不在于“自然權利”,而在于“道德”。自然本身不可能是道德的,自然人只是“好”人,而不是“道德”(政治)人。既然道德對人來說不是自然的,那么人必須為自己創造道德,創造公民社會的基礎。盧梭的言下之意就是好的政治必須為公民社會創造一個“道德”的基礎。對于人民投票的形式上的堅持而不建立它的道德前提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這就要求人類要尋求新的政制形式,“它在利用集體力量保障每個成員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同時,又可使每個成員在聯合的過程中仍然可以保持原有的自由,并只服從自己的意志”(13)。新的政制形式可以塑造“人民”,通過“改變人的自然本性”來塑造人民,創造社會的道德基礎。盧梭要讓我們首先弄清楚作為社會結構真正基礎的“人民是如何形成的”(14)這一關鍵問題。他的言下之意就是,自由民主制之所以沒有“道德”基礎,是因為它不能塑造出作為“道德人(政治人)”的人民(大眾)。至此,我們可以借盧梭之口來指出自由民主制的內在問題,即政治現代性問題:(1)自由民主制以“自然權利”的名義剝奪人的自由,它本質上是非倫理的壞的政制形式,敗壞政治德性和社會風尚,它沒有創造出自己的(道德)基礎問題;(2)沒有塑造出“道德(政治)”的“人民”,換句話說,自由民主制沒有解決好自己的“人民(大眾)”問題。對盧梭而言,那個沒有塑造“人民”的政治是不可能帶來具有文明性質的人類歷史進步,而只有社會風尚和政治德行的敗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