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依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必須確保所依據的法律在形式和程序上切實體現司法公正,使之符合現代國家治理的合法性要求。改革的合法性是改革有效實施的前提。政府職能轉變涉及對社會資源的重新分配,必然引發各利益主體的多元博弈,不能關門搞改革,而是要發揮多元主體的優勢。一是要以群眾滿意,更好體現社會正義這一實質法治要求為前提,盡可能兼顧各方利益。二是確保改革主體為有權主體,其改革行為是在其職權范圍內實施的合法行為,既要限制其濫用權力,重點解決好改革者同時又是改革對象問題,推動政府自身革命,也要防止其權力行使受到不正當干預。三是依法改革。結合憲法、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法定權限和程序推進改革,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由此建立的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和誠信政府。
第二,依法轉變政府職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合理規范權力運行,使之符合現代國家治理的效能性要求。改革要力求法律基礎上的權責統一。無論明確行政權力邊界、規范行政權力行使,還是規范行政立法權力、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行政程序規則,規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實施行政問責等,都要建立嚴密的行政法律規范體系,將政府職能轉變中權責關系置于法律規范之下,由此建立的政府必然是權責法定、職能有限的高效能政府。
第三,對于依法轉變政府職能中的行政爭議要慎用行政手段,暢通法定救濟渠道,使之符合現代國家治理的回應性、透明性、責任性要求。政府職能轉變肯定會產生糾紛,以往的處理是疏通權力關系或信訪等行政手段用得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手段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行政訴訟常因行政機關和個別領導給法院施加壓力,造成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行政案件數量比民事、刑事少得多。民告官數量少,勝訴的更少。[23]在法治國家,用法定救濟渠道化解社會矛盾是普遍做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需尋求行政救濟時可自由選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24]其中行政復議是首選,案件數量占絕對優勢。我國《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中也強調“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序中”。《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行政復議審理機構只是復議機關的一個內設行政機構,在人權、財權和事權上受制于所屬行政機關,難以保持超脫地位,有必要設立統一獨立的行政復議機構。[25]將行政爭議從信訪部門引導到行政復議機關,縮小信訪的直接權利救濟功能,落實民告官案異地管轄,實現信訪與復議、訴訟在法治框架內的分工與協調。充分發揮法定救濟渠道的作用是依法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決依法轉變政府職能中行政爭議的主要方向,由此建立的政府必然是透明政府和責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