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必須彰顯現代國家治理所內蘊的現代法治精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使得既有法律制度得不到全面有效貫徹。具體到政府職能轉變上,既不缺政策助力,也不缺法律體系,缺的是全社會遵法守法的法治環境,導致信訪、領導批示等行政方式過度膨脹,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渠道作用甚微,這也是多年來制約政府職能轉變的頑疾,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障礙。
通過依法轉變政府職能推動治理服務型法治政府建設順應了“善治”這一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價值和實質法治要求,也符合我國注重行政倫理等實質法治方面內容的政治傳統。因為從中央歷次行政改革所倡導的一貫精神來看,行政正義一直被特別強調,現行憲法與各種法律規范都有行政倫理方面的實質法治內容,甚至接近善法的要求,只不過大多是原則性政策術語,而不是法律術語,略顯空洞乏力。雖然在如何實現這些實質內容方面也確立了一整套法律規范體系,但始終未能形成法律對權力的制約機制,權力對法治的控制反而一直在強化。從根本上說,法律的權威性是建立在法律的正當性基礎上的,法律規范不可能是價值中立的和純粹工具性的,它負載著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等價值理念。形式法治的工具合理性是以具有價值合理性為前提的,離不開實質法治的引領,真正的法治是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綜合。要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就必須確立“善治”這一政府職能轉變的行政實質法治價值標準,以此構建“良法”的行政形式法治程序。也就是說,政府職能轉變的法律規范體系無論形式法治還是實質法治都要體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內蘊的“善治”的法治精神,以制度化的正義樹立司法的權威,以此實現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