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純粹法學自身來講,其并非將政治滌蕩得一干二凈,相反,若以政治的角度認真加以審視,我們可以發現該理論并非如其明白宣示的那樣與政治無涉,而是的確暗含了諸多的政治概念和一定的政治立場,并且凱爾森本人對其政治立場亦曾給予明確的說明。“既然我以科學為業,科學便是我生命中最重要之一部,那么正義對我而言,便是能夠保證對真理的探索繁榮昌盛之社會秩序,則‘我’之正義,即自由之正義、和平之正義、民主之正義——一言以蔽之,曰寬容之正義。”(34)
雖然其沒有明確地指出,但從凱爾森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是,純粹法學的第一個政治立場是和平。盡管凱爾森將和平歸結為法律下的和平以及保障集體安全的需要,然而無可否認的是,在此進路下,和平已然成為純粹法學的內在政治理想(理想這個術語或許與純粹法學的去價值化傾向有點格格不入)。和平如何得到維系?僅憑形式上的法律是否可能?對此,凱爾森曾經給以提示,他說“然而,有一個說明在經驗基礎上可以提出的理論:只有這樣一種法律秩序,它并不滿足這一利益犧牲另一利益,而是促成對立利益間的妥協,以便使可能的沖突達到最小的限度,才有希望比較持久的存在。只有這樣一種法律秩序才能在比較永久的基礎上為其主體保障社會和平?!?35)在這里我們可以發現,凱爾森一方面并沒有將和平的基礎僅僅歸結為形式的、沒有內容的形式法律,而是將其立基于利益間的沖突和妥協上;另一方面,凱爾森似乎意識到,并非所有的實在法秩序都能提供和平和安全保障,而是力促相互沖突利益間妥協的法律秩序才可能給予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平。因此在這里,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的政治無涉面目被撕開了一道裂縫,從這道隱約含混的裂縫中我們似乎能夠洞見到純粹法學背后的政治指向。(36)
(四)權威與法律解釋
在法律與權力的關系上,純粹法學似乎完全倒向規范的一邊。它利用其概括的規范效力歸屬原理,制造了一個形式嚴密、去人格化的規范等級體系,在這個等級體系內,規范與規范之間最為基本的關系就是上級規范授權制造下級規范,凱爾森有時稱之為委任。然而正是在這里,授權即授予權力這個概念出現了,授予權力意味著在規范等級體系內不僅存在規范,還存在與之至少平行的權力這個概念,在規范的效力鏈的背后是另外一條權力之鏈。凱爾森倒沒有否認法律與權力之間的關系,但他習慣于以批評的口吻說,如果僅僅將法律等同于權力,那么規范還有什么存在的意義。并且他最終把權力(如國家)歸結為一種法律秩序,從而消解了權力在法律秩序中的可能含的重要政治意義。在筆者看來,凱爾森的這種做法與他忽略法律科學(在他那種意義上)及他明確探究過的客觀的政治科學之間的關系有一定的關系。不過這還不是問題的關鍵,人們完全可以從另一個方向質疑,如果不能將法律歸結為權力,那么權力是否能夠完全等同于法律呢?
凱爾森的規范主義對政治的消解另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以含混模糊的基礎規范取代最高權威?;舨妓拐f過:不是真理而是權威制定法律。但凱爾森所預設的基礎規范完全取代了霍布斯的權威的角色與功能。凱爾森借助于如下方式轉化霍布斯的公式,即把對最高權威的服從轉化為對最高權威制定的第一部憲法的服從,或者更精確地說是把服從制憲轉化為應當服從制憲者,經此轉化,政治的問題便轉化為法律的問題,權力就過渡到法律之中。這無疑是純粹法理論最為驚險的一躍。至于這驚險一躍如何完成,凱爾森則以所有法律家的意識形態作答。顯然,凱爾森的這一論斷經不起質疑和推敲,因為并不是所有法學家在這個問題上都信奉純粹法理論的唯規范主義,相反,背離的傾向比比皆是。
在法律與權力的關系上,凱爾森還存在一個法律解釋的難題。不論法律如何周詳,法律的文義多少存在含混模糊,不可能絕對清晰明白與毫無爭議。哈特曾用空缺結構表示法律規則所存在的這一問題。因此,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就必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可能存在的問題,凱爾森完全予以否認,他的基本主張是,法律規范是人之行為的可能解釋框架,執法者在授權范圍內對此所做的任何解釋都意味著是正確的,因而法律不可能存在所謂的漏洞。由此衍生的是,法律創制與法律適用之間并沒有絕對的差別。但在另一方面,凱爾森曾明確地將立法視為政治領域而與法律科學區分開來,如果立法屬于政治,那么法律適用以及在適用過程中對法律可能的解釋與政治之間的就很難說有明確的界限,凱爾森意義上的法律科學的對象即規范等級體系的內在一致性,規范制定規范的過程就無法與政治截然分開,因而就意味著權力就不可能作為可有可無之物游離于法理學的研究范圍之外。
由于凱爾森對權力的棄置和對規范的過度強調容易使人認為其法律理論具有法治主義的政治立場。不僅在德國的公法學界,在當今中國學界也有人對凱爾森作如此理解。當然,這僅僅是對凱爾森理論隱含的政治立場所作的一種可能的解釋,在凱爾森本人那里并沒有明白的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