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頁。
(12)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131頁。
(13)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265頁。
(14)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下),羅達仁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740頁。
(15)鄧曉芒:《康德哲學諸問題》,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5頁。
(16)康德根據量、質、關系和樣式四種觀點區分三種判斷:全稱、特稱、單稱;肯定、否定、無限;直言、假言、選言;或然、確然、必然。與這些判斷相對應的有十二個范疇:單一性、復多性、全體性;實在性、否定性、限制性;實體與屬性、因果性與依存性、同時共存或交互作用;可能性或不可能性、存在或不存在、必然或偶然性。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下),羅達仁譯,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746頁。
(17)例如黑格爾認為,康德道德哲學的最大缺憾就是過于形式主義,缺少具體的實在內容。黑格爾對此諷刺說:“這就是康德、費希特道德原則的缺點,它完全是形式的。冰冷冷的義務是天啟給予理性的腸胃中最后的沒有消化的硬塊。”謝地坤:《道德敬畏與價值判斷——從康德到新康德主義》,載《哲學研究》2004年第6期。
(18)梁曉儉:《凱爾森規范效力論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頁。
(19)[美]鮑爾森:《論凱爾森在法學中之地位》,參見凱爾森:《純粹法理論》,張書友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純粹法理論英譯者導言第18頁。
(20)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477頁。
(21)不過,基于我們對凱爾森的康德哲學維度的了解,凱爾森的這段陳述容易引起人們的誤解,因為,他談到完全從實在法的規范內容來推究其概念。此處的“內容”這一術語容易引發疑問。凱爾森宣稱純粹法學放棄對法律的政治、道德、社會經濟內容進行解釋,僅僅關注發的結構及各種要素之間的關系,這如何能夠稱得上是法律的內容呢?
(22)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5頁。
(23)凱爾森:《純粹法理論》,張書友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頁。
(24)凱爾森:《純粹法理論》,張書友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