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技術屬性上以及對法律存在之結構的內在分析上,凱爾森推進了奧斯丁對此問題的探究。不過,由于凱爾森終究以認識取代實踐,以法學家群體的法律意識取代這一群體的政治觀念,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在法律存在問題上喪失了一個基本的認知法律存在的視角。而凱爾森本人的純粹法理論實際上根本無力擺脫政治的種種干擾,凱爾森本人的命運和純粹法學在法律實踐中的某些遭遇足以充分表明,純粹法學不僅不能拒斥政治,其本身也一定歸屬于特定的政治立場。沒有政治實踐為基礎的法律純粹性認知在其鋪展開來的幾乎每一個運作過程中都會遭遇到政治性的糾纏。我們要回到法律本身,但又不能不審視法律存在所必定要求的種種社會政治條件。
①[英]韋恩·莫里森:《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后現代》,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頁。
②同上,第341頁。
③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作者序第4頁。
④同上,第3頁。
⑤就本文而言,我們可以忽略兩者之間的差異。盡管如此,我們要注意到,凱爾森之所以區分規則與規范,是因為他主張個別規范的存在,而規則這一概念難以容納個別規范。
⑥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頁。
⑦他說,“‘規范’是這樣一個規則,它表明某個人應當以一定方式行為而不意味著任何人真正‘要’他那樣行為。”,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頁。
⑧“只有借助于規范的概念與相關聯的應當的概念,我們才能理解法律規則的特定意義。”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頁。
⑨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頁。
⑩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