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社會化程度
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而“三農”問題解決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我國能否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其中加快發展農業現代化是重要的任務。就我國農村當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最為薄弱的環節是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社會化程度。因此,黨的十八大報告特別強調了要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但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必須堅持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改革取得的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的基本經營制度。[18]
3.關于農業經營體制的創新
農業經營體制的創新,一是要扶持一家一戶的農民發展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的生產。二是大力發展農民的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一家一戶的農民,現在面對的是千變萬化的市場,農民如果是一盤散沙的話,一定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一定處在弱勢地位。只有組織農民,才能發展現代農業。三是發展多元化的社會服務體系。從實踐來看,除少數發達地區的村級集體組織有一定實力能夠為農戶提供統一服務外,大多數村級組織集體收入微薄,為農戶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能力很低。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積極發展集體經濟,要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改革,使農民真正能夠分享到集體經濟的收益分配權。四是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農民維持生計最基本的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從現實來看,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權能不完善;農民宅基地權益缺乏基本制度規范;征地范圍過寬,對農民的補償偏低;土地收益分配明顯向城市、向非農部門傾斜,失地農民長遠生計缺乏保障。只有土地定權,農民才能夠定心。就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而言,突出問題是在征地出讓收入中給農民的比例太低;在土地出讓的純收入中,用于農村發展的比例太低。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實行對失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公平補償,鼓勵地方政府對失地農民集體采取留用地、物業置換、提高補償標準等辦法,增大失地農民的財產補償份額。[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