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方式創新與機制構建
改革開放和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使農村集體經濟打破了區域封閉型經濟和單一的農業經營格局,成為三次產業融合發展的平臺和載體。當前,在城鎮化進程中,其經營方式和機制架構也應隨之有所突破和創新。
(一)明確認識,推進創新
改革開放以來,盡管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有突破有創新,但總體上仍處在“有法律地位而無實際名分”的尷尬局面。農民自治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混淆不清、村民與集體社員混淆不清、集體產權不明晰、產權主體缺失等問題較為普遍,農民和集體權益得不到切實保護,集體產權難以入市進行交易。因此,發現價值、實現價值、在流動中保值增值,健全創新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應當是當前農村一項重要工作。[13]所以,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要積極探索有效實現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三個方面加強認識和推進:一是誰是集體所有的主人,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必須明確集體成員身份,確定改革時點,明確成員條件,理清集體成員邊界;二是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三是賦予集體資產權能。[14]
(二)農村集體經營方式創新與機制構建
集體經營方式是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壯大集體經濟的重要途徑。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許多地區集體經營弱化,集體資產流失嚴重。所以發展集體經營,一是要明晰集體產權,將農村集體財產全部或部分折股量化到個人,激發農民的積極性;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營決策的科學性;三是在分配中處理好集體與個人、個人與個人、集體與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四是政府“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干預”,建立良好的外部保障機制。[15]
1.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途徑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專業的金融機構相比,在解決農戶“融資難”的問題上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具有自我選擇機制和信號發送功能,使得合作社以組織信譽代替實物資產抵押成為可能,進而降低監督成本;二是合作社成員的“同伴監督”和“社會懲罰”機制,有利于降低貸款的履約風險。所以合作社可以成為金融機構和農戶之間的中介和橋梁,降低兩方的交易成本和風險?;诖?,政府應加大對合作社的支持力度。[16]從我國目前情況看,可以著手推動適應當前合作要素和主體條件的多元合作機制。首先要堅持土地股份合作為核心;其次要對接具有農村稀缺要素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第三要加強集體經濟組織的能力建設。實現農戶在合作社決策和經營中的參與。合作制的核心原則之一就是成員的平等參與和受益,其中平等參與是平等受益的前提和基礎。要從兩方面的制度設置入手加強農戶參與:一是要保證農戶的退出權,讓農戶有“用腳投票”的權利。有些地方通過土地置換為不參與土地合作經營的農戶提供相應面積的耕地。二是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等制度,讓所有農戶對合作社經營以及收入使用有充分的知情權和決策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