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村集體經濟改革的意義重大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制約了集體經濟的發展,這不利于實現農業現代化,需要進一步改革和發展。有學者認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要深化“五個認識”:農村集體所有制是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在產權上是清晰的,在治理結構上是合理的,在經營方式上是多樣的。因此,深化認識鄧小平既是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支持者,更是“兩個飛躍”理論的創造者;深化認識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黨中央已有明確指示,更需要各級政府的切實重視;深化認識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既是改進農民福祉的需要,更是提升黨的凝聚力之需要;深化認識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共同富裕目標相一致的經濟形態;深化認識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既要利用市場優化配置資源要素,又要防范資本對農民根本利益的侵蝕。未來發展集體經濟應當是加強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管理職能,提升集體經濟的競爭力,積極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探索土地資源異地補償交易機制;同時要防范資本對集體利益的侵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中的民主建設。[11]因此,農村集體經濟改革的意義重大。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當前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中之重,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已經成為破解農村眾多矛盾的“關節點”,成為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牛鼻子”。從各地的實踐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具有明顯的緊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實現城鄉要素平等交換的重要基礎;二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前提;三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舉措;四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重要保障。因此,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是一分了之、吃集體經濟的“散伙飯”,但也絕不是為了集體經濟而集體經濟,更不是為了“一大二公”的理念偏好。改革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大程度地給農民對集體資產賦權,讓廣大農民分享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成果,給農民帶來應得的集體資產利益。改革的根本,就是找到集體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結合點,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配置集體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大力度地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改革的底線,就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能變,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農村的本質特征,必須長期堅守。但也不能把農村集體經濟的“東西”都作為底線,什么都動不得、改不了。在改革中,要突出重點、分類推進,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為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在國家和省市層面進行頂層設計。第一,最重要的是加快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要抓緊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調研,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或者相關條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明確其組織形式、職能定位和管理辦法。第二,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可以在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內先行先試,取得經驗后再逐步向全國推開。第三,完善組織治理結構。改革后組建的社區股份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要建立成員代表會議、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組建的農村社區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成員代表會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等組織治理結構,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提倡村黨支部書記兼任經濟合作社理事長。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實體企業可逐步走向市場化運作,在加強監督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請專業人員或團隊經營企業。第四,理順村經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是未撤村改制的集體經濟組織還要承擔一部分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的支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