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社會科學院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所研究員 楊 衛
內容提要:自我國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許多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逐漸趨于弱化,這不利于農業現代化的實現,也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的改革與發展問題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概念、如何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如何保證農民的土地權益,以及集體所有制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盡管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但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涉問題本身較為復雜,諸多事項尚處探索階段等原因,分歧仍很大。今后需要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形式的變化,在《意見》的框架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定位、土地集體產權的量化與細化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關 鍵 詞:農村集體經濟;改革發展;探討;前瞻
從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率先實行大包干到1983年年底,我國農村基本核算單位實行包干到戶,在短短幾年間,就建立起了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以家庭承包為主要形式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在這種制度安排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形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許多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逐漸趨于弱化,這不利于農業現代化的實現,也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實現。為此,2015年,農業部印發了《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重要體現。隨著農村經濟社會深刻變化和市場化步伐日益加快,一些地方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明顯滯后,難以實現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的保值增效和提高村集體自我發展與保障能力,與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完善鄉村治理的要求不相適應。”[1]因此,新時期新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的改革與發展問題“對于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鞏固執政基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大意義”。[1]農村集體經濟的改革與發展既是實踐問題,也是理論問題。筆者通過對近年來相關討論的梳理,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概念、如何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如何保證農民土地權益,以及集體所有制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農村集體經濟概念的重新闡述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法,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這些條款的規定集中在以下幾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發包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包其所有的土地,管理經營其所有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由此可以看出,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集體經濟,集體經濟是勞動群眾的聯合與合作,而且集體經濟形式是多種多樣的。由此,有學者認為,“所謂集體經濟即是若干分散的個體通過聯合與合作實現共同發展的經濟組織形態,可以是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組織方式,也可以是在產權清晰基礎上的組織方式,即勞動者個人以資產入股形成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2]也有學者認為,從現行法律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出發,對農村集體經濟的認識應有兩個層面:一是農村集體的財產管理的主體多元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可以替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二是村民委員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職能上的重疊。現在農村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都與這兩點有關。[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