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語言哲學是在揚棄先秦各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正名”思想是荀子語言哲學的基礎。但與孔子只局限于政治倫理意義的“正名”不同,荀子更注重形上邏輯意義的“正名”,因而在語言哲學上取得了較大的突破。以下分述之。
(一)“名期累實”、“約定俗成”——荀子的語言本質觀
荀子緊扣名實關系對“名”進行如下界說:(1)“名也者,所以期累實也”(《荀子·正名》)。(2)“共約其名以相期也”(《荀子·正名》)。《說文解字》中提出:“期,會也。”“會,合也。”“累,綴得理也。”就是說,名是人們共同約定,用來表達實的,借以相互交流。從名對實的表達角度而論,荀子提出名應當“足以指實”(《荀子·正名》)。荀子此說與后期墨家關于“名,通約也”(《墨辯·經上》)的界說十分接近,反映了荀子具有很強的抽象能力和概括水平。荀子上述對語言的基本界說集中反映了荀子關于語言本質的基本思想:語言是反映客觀世界的;語言是約定俗成的。
荀子是公開承認語言的約定性(即使由圣王制定的名稱也是如此)的唯一儒家,④他說:“如是則其跡長矣。跡長功成,治之極矣。是謹于守名約之功也。”(《荀子·正名》)他又說:“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于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荀子·正名》)指出了“約定俗成”是約定論肯定方面,“異于約”是約定論的否定方面。荀子約定論的精義在于說明:名稱和事物之間本來沒有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名稱僅僅是某一特定的社會人群為客觀事物所取的一個代號,但是,這個代號的獲得不是以某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它是全社會成員約定俗成的結果;而且,一旦這個名稱被社會所承認,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隨便改變它。“此種說法在近世自已成常識,但在古代則頗為難得。如與西方比較,則亞里士多德猶執著于‘本質定義’,而不解‘約定’之理;荀子能切說此理,實此勝于彼矣。”⑤
另外,荀子提出了“知名”的說法。何謂“知名”?“名聞而實喻,名之用也。累而成文,名之麗也。用、麗俱得,謂之知名”(《荀子·正名》)。也就是說,“知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名聞而實喻”,聽到一個名稱,就可以馬上明了它所表達的實是什么,如,聽到“馬”的名稱,就可以對應上一個“馬”的形;一是“累名而成文辭”(王先謙注),用名組合成表達思想的文辭。從思維結構上講,“名聞而實喻”講的是名與實的關系,聽到一個名稱就知道其所指的具體對象,這是“名”的指稱作用。“累而成文”,積累、連綴語詞所表達的概念而成文句,這是概念的配合作用。指稱和配合兩方面都很得當,這就可以說懂得語詞所表達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