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參見蘇永欽:《締約過失責任的經濟分析——從現代交易的階段化談起》,《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73頁以下。
(49)參見注(20),第196-197頁。
(5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7頁。
(51)《物權法》第15條是否確立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參見楊明宇:《〈物權法〉第15條的涵義與負擔行為、處分行為的區分——兼評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暨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9期,第101-109頁。至于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之間的關系,亦存在較為激烈的爭議,多數學者認為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就應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少數學者則主張二者屬不同的問題,可僅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而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參見注⑥,第369頁以下。
原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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