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謝懷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頁。
(35)《法國民法典》,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9-1010頁。
(36)《法國民法典》,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2頁。
(37)《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白綠鉉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頁。
(38)《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白綠鉉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頁。
(39)許士宦主編:《民事訴訟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B-379頁。
(40)許士宦主編:《民事訴訟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B-379-380頁。
(41)呂太郎著:《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05頁。
(42)許士宦主編:《民事訴訟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B-231頁。
(43)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公文書證與私文書證的實質真實,我國臺灣地區民訴法學者姜世明主張應當區分書證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斷,其觀點為:“1.勘驗文書,因文書內容之做成,即系該法律行為之完成,若該文書為真正,原則上有實質上證據力。例如法院判決書正本,如為真正,即可證明有法院之判決行為及宣告內容。2.報告文書,因系傳述文書制作人之觀察事實,雖文書為真正,但傳述之內容事實是否真實,非當然可得推認,其非當然有實質上證據力。3.公文書如真正,且性質上屬生效性文書者,應有實質上證據力,若為報導性文書,除有反證足證公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不符外,通常均有實質上證據力。4.私文書如為真正,亦應分別視其為生效性文書或報導性文書,前者有實質上證據力,后者非當然有實質上證據力。實務上,常見之契約書屬前者,商業賬簿屬后者?!眳⒁娊烂髦骸睹袷略V訟法(下冊)》,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179頁。
(44)參見張衛平、陳剛著:《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頁。
(45)該經驗性做法是筆者在對某中級人民法院五個民事審判庭共30名法官進行深度訪談后總結出來的,訪談的題目是“法官如何分配私文書證中關于簽章真實的證明責任”。
(46)學界也有人持此觀點,主張形式真實的私文書證也可推定其具有書證的實質真實。參見宋強:《書證若干問題探討》,四川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41頁。
(47)[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訴訟法》,臺灣地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70頁。
(48)參見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1頁。
(49)張永泉:《書證制度的內在機理及外化規則研究》,《中國法學》2008年第5期,第114頁。
(50)私文書證形式真實的證明責任應當由提出該私文書證的當事人承擔,但不等于在任何情況下都有證明的必要。參見李軍:《民事訴訟的書證問題研究:以合同訴訟為中心》,四川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