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本文在此借鑒沈德詠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主張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在性質上屬于書證,而非證人書面證言。該書中的觀點內容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盡管表面上看類似于證人作證的行為,但由于是以其記載的內容發揮事實證明作用,其性質上屬于書證。無論制作主體是否具有社會管理職能,這種書證均與公文書證無關,屬于私文書證應無異議。”參見沈德詠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78頁。
(18)本文涉及的公文書證真實性的判斷,僅指對于國內公文書證的判斷,不包括對于國外公文書證的判斷。
(19)湯維建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頁。在此需要注意,有學者主張公文書證的形式真實可被直接推定,但決不能直接推定其實質真實,因為公文書證內容本身的真實性受多方因素影響,不能因其記載于公文書而不考慮這些因素的存在。參見占善剛著:《民事證據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212頁。
(20)《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謝懷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頁。
(21)《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謝懷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103頁。
(22)法國的公證書,即為本文的公文書證。筆者注。
(23)《法國民法典》,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5頁。
(24)《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羅結珍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4-347頁。
(25)《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白綠鉉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頁。
(26)《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白綠鉉編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頁。
(27)[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訴訟法》,白綠鉉譯,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127頁。
(28)許士宦主編:《民事訴訟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B-378頁。
(29)許士宦主編:《民事訴訟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B-231頁。
(30)[日]松岡義正著:《民事證據論》,張知本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頁;劉玫、劉中欣:《論區分公文書證與私文書證的意義》,《()學論壇》2007年第1期,第100頁。
(31)王建華主編:《民事訴訟證據實證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頁。
(32)《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謝懷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頁。
(3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謝懷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