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一般將書證的形式真實和實質真實稱為形式證明力和實質證明力。形式證明力是指書證所表達的思想是否為某人表達,實質證明力則是指書證內容的證明價值如何。參見[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訴訟法》,白綠鉉譯,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頁;[日]高橋宏志著:《重點講義民事訴訟法》,張衛平、許可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05頁;[德]奧特馬·堯厄尼希著:《民事訴訟法》,周翠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頁;呂太郎著:《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312頁。
②學者李軍博士主張在書證的運用中,存在兩重真實推定,一是書證的形式真實對書證的內容真實構成強勢的推定,二是書證的預先確定性為書證的真實可靠提供了另一重強勢的推定。參見李軍:《民事訴訟的書證問題研究:以合同訴訟為中心》,四川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4頁。
③可喜的是,我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4條已明確規定了公文書證實質真實的推定規則。
④對于公文書證,主要考察該文書是否為有關單位及其公職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制作。對于私文書證,則主要考察文書是否由制作者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對公文書證的真偽發生疑問時,可采用向制作文書的單位調查的方式解決;而對私文書證的真偽發生疑問時,則通過核對筆跡、印章或進行文書鑒定的方式解決。參見譚兵、李浩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173頁。
⑤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頁。
⑥譚兵、李浩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頁。
⑦湯維建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44頁。
⑧參見占善剛著:《民事證據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頁。
⑨在我國,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是指共青團、婦聯、工會和行業協會等被授權行使某些社會管理職能并具有社會公信力的社會組織。
⑩比如,我國民事司法實務中法官經常將村民委員會或者企事業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誤認為是公文書證,而這些書面證明材料實質上屬于私文書證。對此,筆者將在后文予以論述。
(11)[日]新堂幸司著:《新民事訴訟法》,林劍鋒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7頁。
(12)該條內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13)趙春鳳:《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屬于書證》,《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9期,第69頁。
(14)吳潔、張連芳:《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屬鑒定意見》,《檢察日報》2014年7月21日第3版。
(15)趙信會:《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屬性的質疑》,《法學論壇》2009年第6期,第120頁。
(16)高炳瑞、楊志剛:《公安訊問筆錄在民事訴訟中并不必然具有證據效力》,《人民司法》2014年第14期,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