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判決分別參見法蘭克富高等法院《工業產權與著作權保護雜志》,1983年合刊,第757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工業產權與著作權保護雜志》,1999年合刊,第926頁。
(45)參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工業產權與著作權保護雜志》,2003年合刊,第958頁。
(46)當然,法官應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予以權衡:我國目前搜索引擎的“網頁摘要、訪問地址及網頁快照”的呈現方式,是否保障了作品傳播者的利益?網頁快照是否降低了原始網頁的點擊率?網頁摘要即抓取出的正文的片段,最多達70個字,是否實際替代訪問原始網頁?楊華權博士表示,摘要不能實際替代原始網頁。參見宴如:《與Robots協議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載《中國知識產權報》,2013年10月25日。
(47)謝曉堯:《在經驗與判例之間:不正當競爭司法案例類型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頁。
(48)邵建東:《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頁。
(49)同注⑤。
(50)參見注⑩,第115頁。
(51)參見注②。
(52)參見舒銳:《機器人協議案,一份多贏的判決》,載《人民法院報》,2014年8月12日。
原文參考文獻:
[1][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2]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3]張翔主編:《德國憲法案例選釋(第1輯):基本權利總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孔祥俊:《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問題——司法哲學、司法政策與裁判方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