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參見《200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草案聯邦政府立法理由書》,國會印刷品15/1487號,第16頁。
(14)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工業產權與著作權保護雜志》,2011年合刊,第431頁。
(15)轉引自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示范法〉及其注釋》,《工商行政管理》1998年第10期,第46頁。
(16)參見鄭友德、范長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具體化研究——兼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第130頁。有學者將利益平衡原則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法中與誠實信用相并列的基本原則,參見韋之:《論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6期,第28頁。
(17)參見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司法創新和發展》(上),《知識產權》2013年第11期,第10頁。
(18)分別參見注⑨,第437頁;WIPO:《世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新發展》,鄭友德、馮濤譯,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頁;注(17),第7頁。
(19)參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工業產權與著作權保護雜志》,1995年合刊,第597、600、601頁。
(20)參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工業產權與著作權保護雜志》,2003年合刊,第443頁以下。
(21)參見注⑤。
(22)參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新法學周刊》,1991年合刊,第701頁。
(23)參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新法學周刊》,2002年合刊,第3403頁。
(24)參見注⑩,第328-329頁。
(25)參見陳新民:《德國公法學基礎理論》(上冊),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頁。
(26)參見注⑩,范長軍,第11-12頁。
(27)曾在魏瑪共和國時期擔任司法部長的拉德布魯赫在二戰后的論文《法律上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引發了關于“惡法非法”的討論,參見注(26),第91頁。1949年德國憲法(《基本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行政與司法受法律與法的約束”:受法律約束是形式意義的法治;受法的約束是實質意義的法治。
(28)參見注(18),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