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改革舉措的實效
按照2020年基本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時間表來判斷,整個“十三五”時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必須在這一時期出臺并落實,才能如期完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實現“十三五”規劃綱要中“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如此,既需要有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也需要有針對性的改革措施,達到宏觀部署與微觀操作的有機結合。從目前看,預算改革和諸如營改增等的部分稅種的改革,較好地實現了上述的結合,而諸如以房地產稅為代表的某些稅種的改革,特別是央地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構,相對缺乏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改革進度要慢一些。
目前而言,提高改革舉措的實效,做到精準發力,才能按照既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全面推進財稅體制改革。由此,可以考慮從一大原則、兩大挑戰、三大關系入手,加快財稅體制改革。
——一大原則。財稅體制改革要落實法治原則。預算法的修訂以及房地產稅通過立法、個人所得稅通過修法來實施改革,較好地體現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理念。盡管立法周期難免長些,但法治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很容易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同,形成改革共識。根據“十三五”規劃綱要中“實現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的要求,無論是預算改革、稅制改革,還是央地政府間財政關系重構,都應不失時機地踐行法治原則,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推動立法進程來促進改革。
——兩大挑戰。一是財稅體制改革必須服務于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部署。改革不僅是財稅體制的自我完善,更要立足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對加快形成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制機制和發展方式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是財稅體制改革必須助力于穩增長、調結構的經濟發展大局。在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基礎上,通過自身改革,促進優化資源配置,創新調控機制和手段,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持經濟結構提質增效、轉型升級,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實現經濟的穩定可持續發展。這兩項內容無疑都考驗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成效。
——三大關系。財稅體制無疑是各方利益分配的一種制度安排,財稅體制改革自然就是這種制度安排的調整。在這種利益格局中,政府、企業與個人都是利益相關者,從而形成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個人以及政府內部間的三種利益分配關系。社會資源總量是既定的,如何分配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和藝術性,避免零和游戲才是可取之道,這樣才能激發各方參與改革的積極性。
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財稅體制改革應側重于效率,通過改革,要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增強其經營活力,促進創新發展,這應是以營改增為代表的間接稅的改革目標。
在政府與個人之間,財稅體制改革應側重于公平,通過改革,加大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縮小社會貧富差距,讓社會成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這應是以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的改革目標。
同時,面對日益高漲的環保意識、資源意識,消費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都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在政府內部之間,既存在橫向的政府機構之間的關系,也存在縱向的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的關系,在這方面,財稅體制改革應側重于如何合理配置財權。在橫向財權配置上,要保證財權都歸口于財稅部門,使財稅部門統攬政府收支,避免“財”出多門。在縱向財權配置上,鑒于這是長期以來困擾財稅體制改革的“硬骨頭”以及目前大稅種都是共享稅的事實,不妨將增值稅、所得稅以及消費稅等收入貢獻大的稅種打包在一起,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基礎上,按統一的分成比例實行中央與地方共享,而將收入規模小、適合地方征收的稅種劃為地方稅,滿足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財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