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問責”是建立責任型政府、責任型政黨的內在要求,是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有效途徑。在很大程度上,問責官員的復出既是“問責”的延續,更是檢驗問責成效的“最后一關”。問責官員能不能復出、應該如何復出,不僅事關問責制本身的科學性,而且事關政府的公信力和公眾對政府的政治信任。這也是近期以來問責官員復出備受關注甚至爭議的原因所在。有鑒于此,本期約請了相關學者就“問責官員復出”問題展開研討,以期回應公眾對問責制的疑惑,并推動問責制的進一步完善。
我們常說“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就是強調“領導干部”的重要性。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乃至一個家庭,握有權力的“帶頭人”出了問題,或不負責任、或以權謀私、或碌碌無為、或口是心非胡作非為,遲早是要出大事的,這已是被歷史和現實的經驗反復證明了的真理。歷史上,“治大國者先治吏”是我國國家治理的一條基本經驗。歷朝歷代,因犯錯問責而被“削職為民、永不錄用”的官員很多,這種傳統的問責做法對維護王朝穩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當然,與封建社會對官員的“皇帝問責”不同,現代社會對官員的問責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礎上的“人民問責”。對那些精神懈怠、不珍視人民賦予其權力的官員實行問責,為權力“戴上籠頭”,使權力按照人民的意愿來行使,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一個顯著特點。
官員問責并不限于行政問責
目前,我國處于重要的社會轉型期,行政問責比較多,以至于公眾認為好像問責制只有“行政問責”一種形式。比如,由于政府安全監管不力造成的礦難、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行政和司法救濟不及時造成公眾利益受損等。從世界范圍來看,問責制一般分為道德問責、政治問責和行政問責三類。行政問責只是問責制的一種,甚至不是最重要的一種。
我們國家選人用人的標準是“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道德問責就是對個人道德素質的嚴格要求,比如,小到言行不一、沒有同情心、不樂于助人、不尊老愛幼、對家庭不忠,大到財產申報不實、多吃多占、胡亂報銷損公肥私、擠占挪用政治現金等,都在道德追究之列,沒有道德品行的人很難為國家、民族獻身,全心全意為公眾服務。世界主要國家對高官的道德瑕疵一般采取“零容忍”。政治問責是對亂決策、決策自利、公共政策失誤的追究。由于重大決策失誤貽害的是一個國家、一個部門、一個地區發展的長遠利益,因此政治問責常常采取“集體問責”的形式,如日本走馬燈似的換內閣就是典型。行政問責是對“行政行為結果”的問責,一般表現為“具體行政事故”問責。
檢視世界范圍的問責案例,凡是“依法行政”搞得比較好的國家,政務類官員被問責的情況大多是道德和政治問責,而行政問責相對較少。因為在行政運行公開透明的情況下,聰明的“政務官”幾乎不敢去違法行政“蹚雷區”,一般會盡職盡責履行基本的行政責任。因此,要改變“行政行為不負責任”多發頻發的狀況,必須強化道德和政治問責,特別是通過民主的形式強化道德和政治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