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貧困形勢不容樂觀
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對“治理”的界定是,個人和各種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其特征包含四個方面:第一,治理不是一套規章條例,也不只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第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為基礎,而以調和為基礎;第三,治理同時涉及公、私部門及公民;第四,治理并不意味著一種正式制度,但確實有賴于持續的相互作用。
把“治理”的思維方法用于精準扶貧的分析中,至少需要集中思考如下幾個問題:弄清楚誰是貧困者,誰又是扶貧者?貧困者貧的根源在哪,有何表現?貧困者通過扶貧能得到什么,能發生怎樣的變化?貧困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扶貧同樣也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其中任何一個問題都是動態性、相對性、多樣性和多維性的綜合。
以“誰來扶”為例,許多人感到扶貧工作的重點在農村,農村黨員干部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城里人還不是扶貧的重點,扶貧工作與城里人似乎也沒有關聯性。是否真的這樣?顯然不是。
一方面,在城鄉發展日益融合的今天,貧困現象不是孤立的。中國正處于快速城市化的進程中,人口在城市與鄉村之間的流動越來越頻繁,精準扶貧本身需要體現城鄉統籌意識。同時,每一個人(尤其是黨員干部)只要有想法,都會在扶貧工作中找到位置,或者直接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或者通過網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另一方面,要看到目前城市扶貧任務同樣存在,有相當一批城市貧困人口需要幫助。筆者在基層調研時發現,城市貧困治理的形勢同樣不容樂觀,貧困人口數量比想象的要多。盡管每座城市都有低保標準(低保人口數量已不小),然而即使處于低保線之上的一些人,生存依然窘迫。
除政府外,不少社會組織、志愿者(包括社會企業)一直把扶貧作為活動的重要領域。社會扶貧主要有兩方面作用,一是籌措更多的資金,二是給更多的人提供施展才華和表達愛心的機會。盡管目前社會組織還無法成為扶貧領域的主角,但由于其所固有的專業性、靈活性、持續性、公益性等特征,將會在精準扶貧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以往的扶貧主體框架中,政府是主導力量,社會組織只占一小部分,企業、社會群體所占的分量也不大。但隨著我國社會組織的不斷發展,它們將成為一支有生力量。扶貧機制創新就是要更充分地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黨和政府應更加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扶貧工作,提高專業化水平及扶貧資金的有效使用。
還有居民參與的問題。有報道說,有一個組織探索“互聯網+公益+扶貧”的模式,每9個網民幫助一戶貧困家庭,目前已有3264戶貧困家庭收到關愛幫扶;受助家庭的信息由相關扶貧機構、公益組織確認,并在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官方微博分批公示。這一做法和經驗,令人印象深刻。
提高多元主體合作能力
“扶持誰”“誰來扶”“怎么扶”的問題,說到底涉及到人的問題。扶貧對象量大面廣、資金使用環節多,如果監管機制不完善、信息不公開不對稱,就容易導致群眾困難沒有解決、新矛盾卻出現的問題。因此,扶貧不是一項單一性工作,它考驗著所有相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也涉及到社會治理水平和能力。
首先,要推進貧困地區基層干部素質和能力的提升。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加快了人員流動,農村青壯年進城務工,留下的是空巢老人、婦女和兒童。因而,貧困地區不可避免地面臨人才斷層,表現出來就是基層干部能力素質偏低、后備人才不足。盡管近年來國家在人才流動上也想了很多的辦法,比如引入大學生村官等,但是效果有限。
只有狠抓貧困地區基層干部隊伍建設,提升整體素質,才能夯實精準扶貧的人才基礎。要根據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把建設一支“有本領,靠得住”的干部隊伍作為一項重要基礎工程來抓,更新觀念,嚴把入口關,把群眾公認的帶頭人選出來;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學會用法治、民主協商、示范帶動、提供服務等方法來推進工作;適當提高待遇,增強農村基層工作的吸引力;拓寬選人渠道,加大后備干部培養選拔力度。總之,要通過多種渠道,改善和優化基層干部的知識、能力結構,切實調動基層干部的工作積極性。
其次,理順政府、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提高多元主體合作扶貧的能力。繼續充分發揮政府在精準扶貧中的引導和統籌作用,該由政府負責的,一定要管好,不能缺位、錯位,不能盲目地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扶貧;不該由政府直接插手的,絕不能大包大攬,要堅決放手由基層百姓自主解決問題。
通過精準施策,找準貧困源,重點解決好貧困戶、貧困村最關心的利益訴求,落實好上級扶貧政策。要采取系統思維,發揮黨委和基層黨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吸引社會組織的參與,多采取民主協商的辦法解決棘手問題,形成治理貧困的整體合力。同時,堅持依法治理,按規則辦事,注重綜合方法的運用,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扶貧中的各種關系。
最后,建立有效的利益訴求機制,提高及時化解扶貧矛盾和問題的能力。要保障扶貧工作暢通、有效的展開,必須創新利益訴求機制。一是確保訴求渠道的多元化,要讓扶貧對象有表達的渠道,除了現有的規范性訴求渠道,還要建立起一些更便捷的渠道。二是發揮好媒體的作用,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在參與扶貧中都有著重要的作用,應當積極作為。三是建立扶貧政策公開發布及聽證制度,讓公眾有機會了解扶貧工作,參與相關事務。在建立利益保護機制的同時,還應在規范中實現訴求的程序化。同時,堅持預防為主、調解優先,及時進行矛盾調處、心理干預和權益保障,確保群眾的合理訴求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