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關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關系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依法治國是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理念和方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體制和執政方式,最根本的就是把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從哲學層面怎樣理解這兩者的統一,有一系列理論問題需要探索。
要推進依法治國,首先要明了民主與法制的本質聯系。民主是法制的基礎,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兩者密不可分。從民主對法制的規范來看,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靈魂和基礎。其一,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產生的依據。只有人民掌握了國家政權,并選擇了民主的政權組織形式,才有可能通過國家機關制定體現自己意志的法律,實行社會主義法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也是我國推行依法治國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其二,社會主義民主規定社會主義法制的性質和任務。社會主義民主從根本上說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法制必然把保障和實現人民的民主權利、特別是保障人民管理國家的權利,作為自己的職責。其三,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力量的源泉。法律的威力是“流”,不是“源”,它植根于民主制度。只有當法律真正反映人民意志,受到人民的真誠擁護與遵守時,它才在事實上具有并發揮法制的威力。實踐證明,民主制度越發展、越健全,則法制的威力越大。因此,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始終要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作為宗旨和使命。從法制對民主的功能來看,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和保障。其一,人民當家作主、掌握國家主權這一事實,需要用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使其合法化。同時,還要以法的形式確定適合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組織形式(包括國體和政體)。其二,社會主義法制將人民民主具體化為國家機關的職權和公民的各種權利,并為其實現規定了程序、原則和方法。其三,社會主義法制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體現和保障人民民主。總之,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是密切結合、不可分割的,離開民主,法制就會變為專制,民主就會落空。離開法制,民主不可能存在和發展,離開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也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代之而起的將是無政府主義的泛濫甚至動亂的出現。必須正確地認識和處理民主和法制的關系,把民主建設和法制建設結合起來,逐步通過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途徑,促進民主和法制的共同發展。
要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還要在理論上劃清人治與法治的界限。所謂人治,又稱個人之治。人治論主張圣君賢相的道德教化,推崇個人權威,擁護個人掌握最高權力,法律的立、改、廢由個人決定,把個人意志作為治國的依據。當法律與最高領導人發生矛盾時,人治論主張個人至上、權大于法。與人治思想不同,法治的本意是依法治國,不是單純把法看作治國的工具而是看作治國的依據。依法治國的實質是法律主治或法的統治。換言之,人民掌握最高權力,而法律則體現最高權力。人民主權原則即人民當家作主原則是法治的靈魂,依法治國最能體現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落實。只有站在人民主權的立場上,才能把握依法治國的主體與對象。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也是我國推行依法治國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既然國家是人民的,人民就是依法治國的當然主體。這種主體地位不能授權給任何人或單位,否則,就會使社會主義國家變質,成為改頭換面的人治。由此可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正是人民主權原則賦予了法律所具有的至上和至尊的地位,揭示了“依法治國”方略與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