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學習貫徹《準則》《條例》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對《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一些認識和體會
上海市紀委《準則》《條例》宣講組
編者按: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中央和中央紀委的要求,本市高度重視,市委和市紀委專門下發通知,迅速部署兩部黨內法規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為了幫助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更好地把握《準則》和《條例》,本報特邀請市紀委兩部黨內法規宣講組談談對《準則》、《條例》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的認識和體會,供大家在貫徹落實中學習參考。
一、兩部黨內法規的修訂集中了全黨的智慧,體現了全黨的意志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部署。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提出的重要任務。黨中央把修訂《準則》和《條例》列為2015年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重點。
原《廉政準則》是在1997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10年1月頒布實施,對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不斷深入,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原《條例》是在1997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03年12月頒布實施。對加強黨的建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其中不少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需要。總之,與黨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相比,黨規黨紀從理論到實踐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最突出的就是黨內規則混同于國家法律,黨規黨紀套用“法言法語”,原《廉政準則》和《條例》的許多規定都與法律條文重復,難以體現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上的高標準、嚴要求。基于以上情況,亟需對《廉政準則》和原《條例》這兩項關聯度更高的法規先行修訂,以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全黨樹起來,切實喚醒廣大黨員干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黨中央高度重視兩項法規修訂工作。習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就修訂《條例》作出了明確指示。根據中央部署,中央紀委自2014年下半年著手研究兩項法規修訂工作。中央紀委常委會多次審議修訂稿。王岐山同志10余次召開專題會,研究兩項法規修訂工作,明確修訂的方向、原則、路徑、目標等重大問題;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省(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部分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專家學者以及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經黨中央批準,2015年9月,中央辦公廳分別征求各省(區、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黨組對兩項法規修訂的意見。中央紀委對廣泛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吸納,形成了修訂送審稿。10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審議通過兩項法規修訂送審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兩項法規。可以說,兩項法規的修訂集中了全黨的智慧,體現了全黨的意志。
二、樹立“高標準”,劃出“底線”,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統一
修訂后的《準則》繼承和發揚黨的制度建設的好傳統,針對現階段黨員領導干部和黨員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要求和規范,集中展現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體現古今中外道德規范從高不從低的共性要求。一是堅持根本宗旨,在導語部分重申關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高尚情操等“四個必須”的原則要求。二是緊扣“廉潔自律”,去除與其無直接關系的條文。在黨員廉潔自律規范部分,圍繞黨員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提出“四條規范”。三是堅持正面倡導,將原《廉政準則》的“8個禁止”“52個不準”有關“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條例》。四是面向全體黨員,將適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干部擴大到全體黨員,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五是突出“關鍵少數”,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部分,圍繞“廉潔從政”,從公仆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比普通黨員要求更高的“四條規范”。六是刪繁就簡,努力做到簡潔、好懂、易記。與原 《廉政準則》 共4部分、18條、3600余字相比,修訂后的《準則》共8條、281字,包括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等3部分,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必須”“八條規范”。修訂后的《準則》,樹立起能夠看得見、摸得著、夠得到的高標準。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廉潔自律規范,是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
再來看《條例》。原條例共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修訂后的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等3部分。其中,新增、刪除、修改條文的比例高達近90%。
對照《條例》修訂前后的內容變化,不難發現,新《條例》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修訂后的《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使《條例》的內容真正回歸黨的紀律,為廣大黨員開列了一份“負面清單”。其中,既做“減法”,刪除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從而不再把法律當成紀律審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并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又做“加法”,結合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納入黨中央強調的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
總起來說,修訂后的《條例》適應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體現了對依規治黨規律認識的深化,實現了紀律建設的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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