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潘盛洲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指出,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形成全國統一市場、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現代財政制度,建立稅種科學、結構優化、法律健全、規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稅收制度,并對相關工作進行了部署。這就為“十三五”時期財稅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我們一定要深刻領會,認真貫徹落實。
一、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政府間財政關系主要體現在事權、支出責任、財權、財力等幾個方面。事權指的是一級政府在公共事務和公共服務中應承擔的任務和職責,支出責任是政府承擔的運用財政資金履行其事權、滿足公共服務需要的財政支出義務。多級政府體系下,只有明確了政府間的事權劃分,才能界定各級政府間的支出責任,從而合理劃分財政收入,再通過轉移支付等手段調節上下級的財力余缺,實現各級政府“財力與事權相匹配”。
我國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初步確定了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但由于相關方面的改革沒跟上,中央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一直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這方面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一些應由中央負責的事務交給地方政府承擔,如涉及國家安全的國際界河保護與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治理、涉及市場公正統一的跨區域司法管理等;一些適宜地方負責的事務,中央承擔了較多的支出責任,如一些應由縣承擔的支出項目中央也安排了支出;中央和地方職責交叉重疊、共同管理的事項也較多,包括社會保障、公共衛生、義務教育等。這種狀況不僅造成行政運行效率偏低、國家政策目標難以實現等問題,而且影響全國市場統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根據《建議》要求,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應重點在以下兩個方面努力:一是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關系全國政令統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等重大事務,集中到中央,以提高全國的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將區域性公共服務明確為地方事權;將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但對其他區域影響較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明確為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在明晰事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央承擔中央事權的支出責任,地方承擔地方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和地方按規定分擔共同事權的支出責任,中央可以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的支出責任委托給地方承擔。二是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應在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圍繞調動各方面積極性、考慮稅種屬性等因素,深化稅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應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則,合理劃分稅種,將收入波動較大、具有較強再分配作用、稅基分布不均衡、稅基流動性較大的稅種劃為中央稅,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將地方掌握信息比較充分、對本地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稅基相對穩定的稅種,劃為地方稅,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劃分調整后,地方形成的財力缺口由中央財政通過稅收返還等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