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學習如何制定負面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這對于促進我國行政審批管理制度規范化是有意義的
根據國際上的經驗,在簡政放權工作中可以向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學習如何制定負面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這對于促進我國行政審批管理制度規范化是有意義的。這里提到的是三類清單,即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政府的權力清單、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清單
(一)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是為了告訴市場主體(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市場準入方面什么是不可從事的或不可介入的。這也就告訴了市場主體,負面清單所載明的就是底線、禁區。實際上,這也就告訴市場主體,負面清單沒有載明的領域是市場主體可以進入的。這是規范市場行為的不可缺乏的一環。
我們常說企業應當合法經營。這句話雖然并不錯誤,但卻難以實現。這是因為,當我們說“企業應當合法經營”時,需要自己舉證“我符合某某法律法規”,舉不勝舉;而當我們說“企業應當不違法經營”時,要由檢舉方舉證“你違背了某某法律法規”,自己有了辯護的機會,說明自己并未違背某某法律法規。這樣,企業心里就有底了,企業投資人和經營管理人就有底氣了,從而他們的積極性會增強,企業的活力也會增大。
(二)政府的權力清單。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的權力清單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的權力邊界和行使職權的方式。政府的權力清單意味著政府在治理時,必須先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法無授權不可為。如果政府在行政活動中越過了法律法規授權的邊界,那就是政府的違法。這是不允許的。政府的違法理應受到法律的處理,包括道歉、賠償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對行政工作人員的處置等。
市場經濟體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市場經濟體制之下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的行政權力界限由權力清單表明,而計劃經濟體制下,則沒有政府行政權力的界限,也不存在政府行政的“違法違規問題”。
(三)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清單。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清單和政府的權力清單有相似之處,但也有區別。同政府的權力清單一樣,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清單,也表明政府的行政管理必須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政府不能越過法律法規的授權而自行其是。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清單與政府的權力清單的區別在于:它比政府的權力清單更加明確地、更加具體地載明政府的法定職責,即政府必須做什么,怎么做,這是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所在。也就是說,在政府的權限范圍內,法定的政府行政責任是必須履行的,否則就是政府的失職。
此外,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清單中還把政府及其部門履職盡責的程序規范化了、明細化了。這就給公眾和企業對行政部門的監督提供了可以實施的標準。
以上所談到的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政府的權力清單、政府及其部門的責任清單,我國還剛實行不久。這些清單的制定是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的重大改革措施。我們期待著在這個基礎上,簡政放權工作會取得更大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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