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至此已經不易期望發揮預期作用
《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一審和二審修訂稿發布后,學界出現一些質疑聲,主要的質問在于主線和思路不清晰、質量與總量的邏輯關系錯誤、區域聯合防治可操作性不強。在京的很多環境法學者甚至提出希望重新回爐,起草新的稿子。學者們著急,主要是因為霧霾嚴重,而立法資源有限,一部法律的修訂往往需要等待七八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怕匆匆通過,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在三審前,全國人大法律委敢于面對社會質疑,召開多次座談會,聽取各部門意見,一一梳理專家觀點,對修訂草案作了大幅修改,值得充分肯定。應該認為,在立法過程中,因為各方期望和利益不同,有爭議很正常。立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表決,需要政治、經濟和社會博弈,也難以滿足所有人的期望。從這點來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雖然令各方不一定滿意,但中性的博弈結果也可以為各方所接受。
客觀地說,《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是一個歷史飛躍,專項環保立法短期內想超越《環境保護法》,難度很大。立法修訂到此程度,已經不易。霧霾污染防治不等人,防治霧霾急需法律手段和工具,基于這一點,應該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成果還是有相當的積極意義的,它是一部符合實際需要的專項環境法律。我們希望該法能夠發揮預期作用,滿足社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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