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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發展權標準制定中的南北博弈

2015-09-04 12:04 來源:《求是》  我有話說
2015-09-04 12:04:45來源:《求是》作者:責任編輯:康慧珍

  作者:武漢大學教授 汪習根

  為保障各國和人民享有均等發展機會,發展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已逐步為國際社會所認同。但長期以來,受不公正國際秩序和西方部分國家的阻撓,發展權的實現仍然困難重重。當前,聯合國正在制定發展權國際標準,勢必會對發展中國家的未來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需要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發展權標準的制定背景和基本內容

  人權是人類文明發展的產物,但人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歷史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也是實現其他各種人權的前提。然而,作為基本人權的發展權自1986年被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正式確認以來,由于沒有公認法律標準來保障實施,發展中國家發展權依然受到種種束縛,與發達國家之間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始終存在。

  “南北失衡”沒有得到根本改善。近年來發展中國家整體快速發展,經濟總量不斷攀升。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2013年世界經濟總量達到75.5萬億美元,其中發達國家為46.1萬億美元,發展中國家為29.4萬億美元。照此計算,發展中國家占世界經濟的比重為38.9%,與20多年前相比,提高了近20個百分點。但經濟總量差距的縮小,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南北發展嚴重失衡的現實。2013年,發達國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到40186美元,相當于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的8.2倍。從國別上來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就更為顯著,2013年美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相當于印度的35.4倍。“南北失衡”仍然是世界經濟格局演變過程中長期存在的突出矛盾之一。2015年是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驗收之年,但這個承載了人類社會對新世紀美好生活與發展期盼的目標實現情況不盡如人意,發展中國家仍然面臨艱巨的發展任務。保障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利和發展環境是一項長期任務。

  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圍繞發展權的實施機制、制度保障和衡量標準,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進行了激烈論戰。目前,聯合國形成了發展權國際標準草案——《發展權標準和次級實施標準》。基于發展權的三個最基本特征,即“以人為中心的全面發展政策”、“參與性人權進程”和“發展中的社會正義”,該標準草案由三大類共18個標準、68個次級標準和148個具體指標組成,涵蓋了國際金融、投資、貿易、稅收、知識產權、債務減免、技術合作、發展援助以及減貧與脆弱人群保護、食品安全、醫療保健、教育、住房、就業、社會保障、反腐敗、法治、可持續發展等領域。

  該標準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改善南北關系、謀求公平發展的愿望。一旦該標準正式通過,勢必成為一個標桿,直接影響到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所能獲得的發展權益、發展機會和發展空間,進而影響到它們的國際話語權和國際競爭力。

  發展權標準制定中幾大焦點議題

  在發展權標準制定過程中,發展中國家在原則性、關鍵性問題上同發達國家針鋒相對、據理力爭,主要涉及以下幾大焦點議題。

  改善全球治理體系。發展權致力于改善現有的全球治理體系,增強發展中國家的參與權和發言權。現有的全球治理框架和國際秩序已不能適應全球人口、財富和地緣政治影響力此消彼長的新形勢。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預測,到2020年,中國、印度和巴西三國的經濟總產出將超過美、德、意、法、英及加拿大六國的總和,到2050年將占全球總產出的40%。然而,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國際機構的投票配額依舊主要分布在發達國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份額改革方案被某些國家一再拖延。在討論發展權標準時,主要發達國家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不同意將“消除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決策的不平等,構建更加理性和民主的金融結構”載入其中,對“促進國際合作,推進技術援助、能力建設、幫助發展中國家參與社會經濟決策”等條款均不予同意。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構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實現公平的發展權依然任重道遠。

  國家責任與國際責任。全球治理體系目前依然是發達國家唱主角,因此,保障發展權的實現,離不開發達國家的努力。但某些發達國家主張各個國家對本國發展權負有主要責任,而不應由國際社會對發展權負責,實質上是要排除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所負有的責任。有的國家甚至故意偷換概念,曲解《發展權利宣言》第3條規定的“各國對創造有利于實現發展權利的國家和國際條件負有主要責任”,有意省略其中的“國家和國際條件”這一限定詞,并歪曲為各國對本國的發展權負有主要責任。事實上,《發展權利宣言》明確規定,各國對構建適合發展權的國內國際環境負有責任,而并沒有區分國內責任和國際責任孰輕孰重。應當認識到,國家責任與國際責任具有一致性與互補性,不能通過弱化國際責任的方式來淡化對發展中國家發展權利的保障。為了實現《發展權利宣言》所列目標,發達國家應拿出更大誠意,切實履行在資金援助、技術轉讓、債務減免、市場準入等方面的承諾,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自主發展的能力,充分實現發展權。

  基本人權與附屬權利。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圍繞發展權標準的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權利定位。對發展權是不是一項相對獨立的基本人權,美國始終是否認的,歐洲國家雖然承認,但持消極態度;廣大發展中國家則堅決支持,并把維護和實現生存權、發展權作為在人權領域面臨的首要任務。二是權利構成。一些承認發展權的西方國家認為,它不過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民政治權利的簡單相加;有的西方國家還借機將傳統人權觀大量塞入發展權國際標準,用抽象的“人權”一詞取代“發展權”,在標準中增加國內一般性人權內容,如“尊重集會、結社、表達自由”“知情權”等,并以此作為國際金融、貿易、投資、發展援助的附加條件。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發展權是一項獨立的不可剝奪的人權,而且屬于基本人權;強調公民政治權利的重要性,需更加重視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更加重視擺脫貧困、饑餓、債務危機、社會不公等狀況。三是權利地位。西方國家認為發展權不過是傳統人權的補充,不是聯合國系統的主流人權;發展中國家則認為,和平與發展是時代主題。沒有和平,世界不可能順利發展;沒有發展,世界也不可能有持久和平;發展權理應獲得國際社會正式認可,并應構建有效的國際制度加以保障。

[責任編輯: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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