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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類管理為突破口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2015-08-30 09:29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我有話說
2015-08-30 09:29:22來源:中國經濟時報作者:責任編輯:康慧珍

  理順政府與民辦學校關系,引導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

  從政府與民辦學校的關系來看,由于教育事業帶有國家意志的色彩,政府作為教育行業的監管者,要對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教師的準入、教育教學質量水平、教育服務標準等進行監管;同時,政府也是教育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通過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創新服務提供方式,實現民辦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此外,其他政府部門也對民辦學校負有一般性監管職責,例如財務會計、登記管理等方面,不同部門都有相應的管轄權。鼓勵和引導民辦教育發展,應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順利修改,從宏觀框架下徹底理順民辦教育機構的法人屬性,明確民辦教育機構的市場定位以及各級政府對其的職責,制定民辦教育機構的長遠發展規劃,探索政府如何在發展和規范民辦教育中找到政策平衡點,推動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此外,中央政府在加強頂層設計時,應積極吸收地方有益的探索,通過系統評估,對已取得的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進行總結、提煉、推廣,同時對基層探索保留一定寬容度以及試錯空間。只有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發展合力,才能共同推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

  從激勵角度來看,要進一步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環境。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落實民辦學校在招生、專業及課程設置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保障民辦學校學生在就業市場中的機會平等,切實激發民辦教育發展活力。建立健全政府服務民辦教育的體系,確保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對民辦學校的科研項目建設、校本課程開發,給予一定的公共財政經費資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報建立項、規費減免、水電氣供給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新建、擴建所需用地,按公益性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或協議出讓等方式提供。此外,還應疏通捐贈渠道、培育捐贈文化,依法支持有能力的基金會、社會團體辦學,引導捐資人成立基金會,或將捐贈資金委托有能力的基金會辦學;在尊重捐贈者、出資者意愿的前提下,允許引入公益信托機制,依法通過基金運作籌集辦學經費;個人和社會組織通過獲得捐贈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組織向民辦學校捐贈時,享受相應的所得稅或其他稅收優惠。換言之,一方面,需要盡快清理并糾正現有的各類歧視性政策,去除民辦教育發展的“鐐銬”;另一方面,也要盡快制定與完善相關扶持、優惠政策,賦予民辦教育發展的“翅膀”。

  從約束角度來看,要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加強政府對民辦教育發展的統籌、規劃和監督職能,轉變民辦教育發展模式。一是,加強對民辦教育的評估,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專業化的民辦學校認證評估體系,形成制度化機制,促進民辦教育辦學質量的提升。要建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方向、辦學條件、教育教學、財務管理、招生與收費行為等辦學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督導評估,依法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根據民辦教育督導評估工作和年度常規登記審驗結果,探索民辦教育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將民辦學校(機構)辦學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告,督促民辦學校(機構)規范辦學、科學發展。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辦學校的法人治理結構,通過權責分明、職能清晰的制度建設,確保決策的科學、民主。要指導民辦學校不斷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全面依法設立理事會(董事會),切實保障校長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職權,不斷提高學校管理的質量。

  加快建立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制度

  建立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制度,應明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區分標準。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都規定了其應同時滿足的多個條件,如不以營利為目的,資源投入者不享有所有權,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或變相分配,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非營利性目的等。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建議按照學校法人財產獨立完整、舉辦者投入屬于捐贈、辦學盈余不用于分配、剩余資產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四個特征來認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投資辦學并獲取利潤回報認定營利性民辦學校。其實,對于民辦學校分類的標準,在理論上并沒有太大的爭議,只是在舊制度下形成的模糊認識和權宜之計,造成了既有的利益格局,難以認定和處理。因此,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關鍵是在尊重民辦學校舉辦者歷史貢獻的前提下,選擇務實、靈活的改革策略,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向新的制度平穩過渡。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系統的制度設計。除了明確分類標準外,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主要包括:

  (一)辦學許可和注冊登記制度

  現行制度的漏洞在于,舉辦者向審批機關申請設立民辦學校(不具備辦學條件,未達到設置標準的,先申請籌設)前,為形成辦學條件,必須開展籌資和項目建設活動,于是舉辦者先期投入到民辦學校的資產在學校法人尚不存在的情況下,只能放在舉辦者名下,落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法人財產獨立完整則成為監督的盲區。解決的辦法是引入基金會機制,由基金會接受籌資,基金會法人作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完成籌資、辦學許可、注冊登記等一系列程序。根據公益性事業單位改革的部署,現階段,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溫州市民辦教育綜合改革采取了這一做法。

[責任編輯: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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