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人事局 張琦 孫飛
當前,我國進行外資準入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制度創新為核心,通過放寬外商投資準入、完善外資安全審查制度等,促進投資便利化,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升對跨境投資的吸引力,進一步推動我國外資管理體制改革。具體而言,要努力解決好幾個關鍵問題:一是要處理好負面清單與上海自貿區清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關系,二是要完善安全審查制度和風險防范體系,三是要加強法律保障和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
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看,本屆政府之前的外資準入制度大致經歷了制度初創(1978—1994年)、制度規范(1995—2001年)和制度調整(2002—2012年)三個階段。而真正推動準入制度的變革,則始于本屆政府之后。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外資準入制度改革方向的提出,上海自貿區的建立,相關法規的修改以及相關部委在政策執行層面的積極探索,意味著我國在賦予企業投資自主權、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等領域的變革進入到新階段。
外資準入制度發展的國際經驗
(一)主要發達國家:對外開放與安全審查相結合
總體而言,大部分經濟發達國家依據投資自由化的基本原則設計外資準入制度,但這種投資自由化只是相對的,政府對敏感和關鍵產業會采取直接或間接手段加以保護(見表1)。
1.以市場為導向,對外資實行較為開放的準入制度
多數歐美發達國家按照 “法無禁止即可行”的原則,實行負面清單和準入前國民待遇的管理制度,對大部分行業及外國資本的具體投資方式采取較為寬松的準入政策,并給予外資與本國資本同等待遇。
例如,美國倡導自由開放、一視同仁、具有鼓勵傾向的“中立”政策,通過構建一套完整的、內外資待遇相同的投資法律體系,對外國投資相關事宜進行統一規范。英國沒有負面清單或外國投資準入審查,而是遵循“無障礙、亦無特殊優待”的原則,一方面使外國投資者可享有準入前國民待遇,另一方面,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領域或有額外監管要求的能源、金融、媒體等領域,外國投資者也需取得相關批準。
2.對國內弱勢產業發展留有空間,逐步調整開放力度
在雙邊投資協定中,發達經濟體通過“協議例外”或“不符措施”保護本國產業,為政府產業政策調整和開放留有空間。一是規定現有“不符措施”的保留清單,包括所有在協定生效后東道國希望保留的 “不符措施”。二是保有未來可以實行新的限制性措施的權利,為某些領域的未來監管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如美國對廣播、電信、能源開采等行業實施直接或間接限制,并在負面清單中明確禁止外國資本進入國內航空運輸、核能生產與利用、內河航運等部分行業。
此外,許多發達國家也對外資采取漸進式、分步開放的模式,如德國近年來將水電供應、基礎設施、能源、醫藥等領域對境外投資者放開,意大利通過改革逐步降低能源、鐵路和通信行業的準入限制等。
上一篇:“疏解功能謀發展”需觀念轉變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