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的發展關乎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富強。盡管各國農村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都是相似的,但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辦法也不完全相同。在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如何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規劃政策有機協調?如何整合分散在各個部門的資源?如何平衡公共建設用地需要和個人權益保障的矛盾?如何在新農村建設中體現傳統文化和道德的作用?他國的經驗不妨作為一個參考。
作者:徐祥臨
自1972年以來,日本農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一直略微高于城鎮居民。但此前的日本并不是這樣,1960年前后農民的收入相當于市民的60%,再往前追憶到1930年,則是35%左右。日本是如何做到城鄉居民收入均等的呢?基于實地考察和深入研究,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依靠科學的理論指導農業發展
明治維新以后,資本主義工商業文明在日本很快扎下了根。在這樣的歷史大背景下,國家重視農業不可能刻舟求劍地模仿古代,必須形成發展現代農業的新思路。在這方面,日本經歷過艱辛的探索過程。總體上看,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日本農業農村發展比較順利,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較明治維新前有很大提高。但1918年出現了“米騷動”事件,接著在國內外政治經濟多重因素作用下,從1926年起,日本農業出現危機,在1929—1931年世界性經濟危機疊加打擊下,很多農民窮到賣兒賣女的地步。殘酷的現實對農業經濟發展理論提出了迫切的創新要求。以往,日本的農業經濟理論以立足于農本主義的經驗總結為主,也有一些留學西方(主要是德法英)的學者把先進國家的農業經濟理論照搬到日本,但都不能為日本農業走出困境提供有效答案。1936年,東京大學教授東畑精一出版了《日本農業的發展過程》一書,標志著日本農業經濟發展理論從經驗走向科學。該書以熊彼特的創新經濟發展理論為基礎,提出并分析了推動日本農業發展的“企業家”問題。東畑精一認為,推動日本農業經濟發展的企業家既不是傳統小農,也不是傳統地主,而是農產品收購商和加工商,這些商人引導農業資源重新配置,提高了農業生產水平;但是,推動日本農業發展的最主要的還是政府。政府推動農業發展的基本手段是向農業生產經營系統注入貨幣資本。政府向農業注入貨幣資本的渠道是財政和金融。政府并不是像一般的企業家那樣直接使用這些資本,而是交給其“別動隊”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使用。東畑精一的理論創新得到了熊彼特的高度評價,并成為指導日本農業經濟發展的基本理論依據。日本1961年通過的第一部農業基本法就是在這一理論指導下形成的。
農協提供全方位的社會化服務
除了理論層面的內容,真正解決農民增收致富問題最終要靠體制機制。日本作為東亞國家,農業的基本國情也是人多地少,農戶經營規模細小。在工商業資本占主導地位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小農戶如何參與市場競爭,是發展中國家必須回答的歷史性課題。日本政府結合西歐尤其是德國的經驗,并總結明治維新后農村產業組合發展的經驗教訓,在20世紀30年代中期形成了從上到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系(當時仍然稱產業組合,戰后改稱農業協同組合,簡稱農協),成為政府發展現代農業的抓手。日本有三級政府,每一級政府都有農協組織與之對應。直接為農戶提供生產生活服務的農協組織設在市(町、村)這一級,也稱綜合農協。在綜合農協中,技術指導部門為農民提供農業技術服務,購銷部門為農戶提供產前購買、產后銷售及生活資料購買服務,信用部門為農戶提供資金存貸及各種結算服務,保險部門為農戶提供生產與生活各種保險服務。此外,在土地規劃與利用、醫療保健、業余文化生活等方面,農協都能夠為農戶提供服務。正是靠這樣的合作經濟組織,使農戶在市場競爭中不是單打獨斗,而是抱成一團連成一體。農協各項事業之間是相互支撐的。農業技術指導部門知道農戶需要多少生產資料并生產出多少農產品,為購銷部門開展服務奠定了堅實基礎;如果農戶發展生產需要融資,信用部門就可以通過技術指導部門和購銷部門獲得資金投放是否安全的充分信息。所以,靠農協體系支撐,日本農戶不會遇到買難、賣難、貸款難這類問題,更不會發生假冒偽劣農資坑農和商人收購農產品壓級壓價的現象。以蔬菜的生產與銷售為例,農協組織農戶按照標準化農業方式進行生產,產品收獲后對各戶的產品數量和質量進行檢驗包裝,然后統一運送到批發市場出售,農戶得到的毛收入一般可達到最終消費者價格的2/3,要比我國菜販子直接到田間地頭收購高出一倍左右。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日本農協對農戶進行技術指導是無償的,購銷部門收取的購銷費用也僅限于必要的開支范圍,也就是說直接為農戶帶來利益的服務部門并不贏利,支撐這類部門正常運轉的經費主要來自于信用部門和保險部門的利潤。農協的金融事業不僅解決了農戶資金運轉方面的所有難題,也為整個農協事業的順利發展提供了經費保障。所以,農協實際上是以金融業務為核心的涉農壟斷組織。東畑精一主張政府向農業注入貨幣資本,農協的金融部門就是主要渠道。當然,農協的壟斷不是為了少數資本所有者的利益,而是保護所有農戶的利益,并且通過農協內部的民主管理,保障所有農戶公平公正地分享農協提供的服務。
政府對農業支持保護
以推廣良種技術為契機,日本從1900年起在中央政府財政預算中列支農業發展項目,此后財政的支農力度不斷加大。日本政府財政支農遵循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城鄉分享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一視同仁。比如,許多鄉村學校學生人數很少,但校園建設、教學設施配備(如室內體育館)、教師工資待遇等方面與一線城市沒有任何差別,如果按照生均經費指標衡量,農村要高于城鎮。交通、通訊、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也是城鄉統一規劃建設。政府還對主要農產品尤其是水稻生產實行保護價收購政策,確保農戶投入的勞動力、資金等要素獲得不低于社會平均水平的利益回報。政府還出資成立專門的政策性金融(被視為支農第二財政)機構,為農戶進行現代農業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政府支農政策措施的落實一般都由農協組織配合,以確保農民得到實惠。
需要澄清一個誤解,那就是這樣的做法可能會使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如果單純看財政支出,這種觀點不能說沒有道理。但結合農協系統全面考察宏觀經濟運行則并不是這樣。一方面,農戶在得到政府支農政策扶持和農協周到服務的條件下,形成了強勁的農村市場需求,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內需動力,政府可以通過稅收獲得財政支農實力;另一方面,農戶在收入穩定下來后并沒有強烈的貸款需求,農協的信用部門僅用三成左右的存款余額就能夠充分滿足農戶的資金需求,其余七成左右的巨額剩余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和企業債,也支持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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