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旭峰
在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就必然要求發揮鄉規民約、市民公約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皇權不下鄉”“紳權不上朝”
鄉規民約是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自發形成的,鄉民們所共同遵守的具有內在約束力的一系列行為規范。我國最早的鄉規民約可以追溯到《周禮》,書中就有關于鄉里敬老、睦鄰的約定性習俗。北宋神宗熙寧九年由“藍田四呂”所制訂和實施的《呂氏鄉約》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文字記載的民間行為規范,《呂氏鄉約》包含的“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等四項內容對中國傳統社會的鄉村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明代著名教育家馮從吾對《呂氏鄉約》給予了極高的評價,他指出,自從《呂氏鄉約》在關中推行以后,“關中風俗為之一變”。明代的王陽明主政贛南時曾制定并推行《南贛鄉約》,成為古代社會力推鄉規民約的典范。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時期,梁漱溟等人也曾仿照《呂氏鄉約》在山東鄒平等17縣制定并大力推行“鄉農教育”,使得傳統的鄉規民約得到了一次短暫的復興。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皇權”和“紳權”的界限是分明的,“皇權”治理國家,“紳權”治理社會,因此,出現了“皇權不下鄉”“紳權不上朝”的現象,“皇權”和“紳權”處于相安無事的有序狀態。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中國傳統社會的典型特征就是“家國同構”?!盎蕶唷敝卫韲铱康氖恰皣ā保凹潤唷敝卫砩鐣康氖恰凹曳ā薄!凹曳ā笔墙⒃谘壔A上的,處理的是家族內部關系?!凹潤唷敝卫砩鐣粌H需要協調好血緣關系,也就是家族內部關系,還需要協調好地緣關系,也就是家族外部關系,或者說是家族與家族之間的關系,這就在“家法”基礎上形成了“鄉規民約”?!盎蕶嗖幌锣l”并不是說皇權不想下鄉,而是皇權下不了鄉,因為傳統社會是一個農業社會,國家控制的資源非常有限,皇權的力量不足以觸及鄉村社會。此時,鄉村社會就必須依托于“紳權”通過鄉規民約來實現治理。因此,可以說,鄉規民約在構建和維持傳統鄉村社會秩序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鄉規民約是銘刻在公民們內心的法律
在傳統社會,國家與社會的邊界是異常清晰的,在鄉村社會看不到國家的影子,更多的是通過社會自治的方式來實現治理的。此時,在鄉村社會國家力量與社會力量之間并不存在矛盾。但是,隨著鄉村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國家與社會的聯系日益密切,兩者在鄉村社會的交集越來越多,這也就增加了國家力量與社會力量在鄉村社會發生摩擦和沖突的可能性。鄉村現代化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國家觸角不斷“下移”的過程,其結果導致代表國家力量的法律法規的影響越來越大,而代表社會自治力量的鄉規民約的教化、規范作用日漸式微。再加上鄉規民約存在不少與現代法治精神不符的內容,使得人們對鄉規民約的質疑越來越大。那么,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中我們到底還需要不需要鄉規民約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俗話說,“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對于鄉村社會來說,鄉規民約就是非常重要的“規矩”。鄉規民約不僅在傳統鄉村社會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中同樣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
漢代的王充在《論衡》中說過,“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我們知道,法律法規是針對普遍性問題而制定出來的,對于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來說更是如此,而鄉規民約則是針對特殊性問題而制定出來的,與鄉民們的生活更加息息相關,對于鄉村社會治理來說具有更好的適用性。盧梭曾經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習近平總書記也談到,“鞋合不合腳穿著才知道”。對于鄉民們來說,鄉規民約更加銘刻在他們的內心里、更加“合腳”,也正是這一特征使得他們更加愿意遵守鄉規民約。鄉規民約在現代鄉村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在鄉村的經濟事務、社會事務和文化事務等各個方面都有著眾多表現。例如,四川隆昌縣有著“川南民風民俗的活化石”美譽的“鬼市”,形成了頗具地方特色的“夜半相聚、雞鳴則散”的半夜市場規矩,這種鄉規民約延續至今,發揮了規范鄉村市場的重要作用。可以說,鄉規民約對鄉村社會治理仍然具有重要的現代價值。
鄉規民約是依法治國的文化營養
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鄉村的社會治理必然會存在不少“真空地帶”。比如,化解婆媳關系、解決鄰里糾紛等問題都是法律法規很難有效解決的,在這些領域法治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此時往往就需要依賴于鄉規民約等社會規范的介入。因此,可以說,鄉規民約往往能夠很好填補法治建設的不足。在鄉村社會治理中,法治建設與鄉規民約之間的關系很多時候猶如是“顯規則”與“潛規則”的關系,法治建設是制度層面的“法律法規”,是鄉民們“應該”遵循的規則,也就是所謂的“應然”,而鄉規民約則是內心層面的“法律法規”,是鄉民們“實際”遵循的規則,也就是所謂的“實然”。
那么,怎么樣處理好法治建設與鄉規民約之間的關系呢?王岐山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指出,“我們要尊重自己的歷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脈,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堅守和弘揚優秀傳統,發揮禮序家規、鄉規民約的教化作用,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文化營養”。王岐山的講話為我們當前處理好法治建設與鄉規民約之間的關系指明了方向:法治建設是鄉規民約的前提和方向,鄉規民約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有益補充。一方面,要強化法治建設對鄉規民約的“滲透性”,鄉規民約要與法治建設的精神相一致,以法治建設為前提和方向,加強國家對鄉規民約的整合、引導和制約作用;另一方面,要強化鄉規民約對法治建設的“滲透性”,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對鄉規民約要堅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對鄉規民約中有利于鄉村社會治理的內容要做到尊重、認可、采納,在法治建設中能夠更多看到鄉規民約的元素,從而使鄉規民約能夠真正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有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