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泳鑫 | 2014-10-11 | 蔣正翔 |
【內容提示】法治在中國古代和近代社會,不要說在制度層面,即使作為文化、理念層面、認識層面都不成熟。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先形成法治認識的轉變,法治文化的培育。把法治上升為價值觀的內容是價值觀塑造的內在要求,是一種重要導向,要從更高角度和更寬視野去理解。
對于法治中國在認識上首先要做到四點:法治思維、法治精神、法律意識、法律規范。法律與全面深化改革要聯系在一起,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達到依法治國的目的。
法治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有法可依。我們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但在改革中還會遇到新問題,這些新問題如何解決,需要不斷完善我們的法律。第二,執法必嚴。執法不嚴會是權威性受到破壞。第三,違法必究。這實際就是監督問題,如果監督執行不力,就做不到違法必究,任意破壞法律就會不斷出現,法律就會形同虛設。
做到這三點,就能體現出我們目的的四個特性:第一,確定性。國家治理至少包括三個方面,一個是法律治理、行政管理、文化治理(道德、輿論等),只有依法治理才具有確定性,所以必須強調依法治國。第二,約束性。道德的約束性是內在,法律是外在地。第三,法律具有嚴肅性。如果執法不嚴,社會就不嚴肅。第四,導向性。我們社會風尚、道德的培育都需要社會風尚,法律具有一定導向性,而且非常有效。
現實中,我們除了國情,還有一個民情的問題。司法機構不僅僅是依法辦案,還有調解矛盾、人民調解的作用。二者很多往往是結合在一起的,這是我們國家特色。在以法律為準繩與民情調節我們一直在做平衡。有些嚴重罪行甚至能靠某不正當手段尋求調節,有違原則和嚴肅性。這涉及傳統留下來民情問題,這是目前最難突破的。
法治必須與在司法過程中的民主進程聯系在一起。在這方面,目前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有些單位和部門盡管名義上實行集體領導,會走一些民主程序。但事實上,他們可能采取更隱蔽的手段,用名義上的“集體領導”賦予某種特權一定的合法性。這雖然與過去人治不一樣,表面采取集體領導的形式,實際上還是少數人決定。所以,涉及的問題是法律與合法性還是有一定差距的。不能拿合法性來妨礙法治建設。合法是一個進步,但不能滿足于合法,要做到更加嚴肅更加合理更加科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改革過程中,法律一方面為改革保駕護航,另一方面改革要突破原來法律的條條框框。法律隨著改革也需要突破,有些法律原來合適,但隨著社會發展變化需要慢慢突破,不是一成不變的。一方面要向現有的國際好的規范借鑒,同時要防止盲目與國際接軌,要按我們國情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敢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