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李 林 熊秋紅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的《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進一步規定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和落實改革任務的路線圖、時間表,明確了有序推進改革試點若干重點難點問題解決的政策導向。由此,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入了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的新階段。
一、在歷史新起點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意義重大
改革開放以來,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歷了逐步推進、不斷深化的過程。20世紀80年代,實施了以強化庭審功能、擴大審判公開、加強律師辯護、建設職業化法官檢察官隊伍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改革。2004年,啟動了完善司法機關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的司法改革。2008年,開始了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和司法經費保障等為重點的司法改革。通過幾輪司法改革,我國司法制度不斷完善,贏得了公眾的認可與支持。但在司法活動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現象、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不足等問題仍然存在,暴露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等體制性弊端。
從更深層面看,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司法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響日益凸顯,但司法仍難以滿足社會和人民群眾的需求。主要表現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要求司法維護與之相適應的經濟秩序,但司法的回應能力明顯不足;國家和社會治理對司法的依賴度不斷加大,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其難以承載這一使命;社會轉型引發的矛盾沖突被越來越多地交給司法解決,但司法作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應對這些矛盾沖突時常常力不從心;公民權利意識不斷提高,公眾對司法寄予更多期待,但司法現狀與公眾期待之間形成明顯反差。凡此種種現象或問題,都迫切需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予以回應和解決。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有助于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依法治國是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的系統工程。只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才能在全社會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法治秩序,確保國家憲法和法律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承載著保護人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法律秩序的功能,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法治社會,對于矛盾糾紛的處理,奉行“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如果人們對司法制度喪失信心,覺得無處獲得公平和正義,就可能在國家法律制度之外尋找所謂“公道”和“說法”,以至于采取極端方式否定和反抗現行社會秩序和政治制度,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立公正獨立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有助于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以人為本、司法為民,是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價值追求。司法體制改革要解決的問題,既是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難點、熱點問題,也是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效能的關鍵環節。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步伐,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才能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和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