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 趙志亮
保障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有用、有效,保證戶籍制度改革的成功,最重要的是要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本著保障農業人口原有收入、強化政府社會保障支出責任、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的原則,在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和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三個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目標在于通過權利保障、擴大支出、增強基層財力來保障戶籍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保留農民原有財產權利是保障戶籍制度改革成功的前提
戶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為城鎮化進程掃清障礙,人口是否大量、積極、主動從農村轉移到城鎮關系到城鎮化進程的成敗。引導農業人口轉移首先要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保障農民原有的合法權利。在戶籍制度改革的進程中,要讓轉換戶籍的農業人口、進城的農民進得踏踏實實、居得安安穩穩,重要的前提是切實保護好農民的各項財產權利,增加進城農民原有財產的衍生收入。
我國農民的收入按照來源不同可以劃分為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其中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我國農民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神圣財產權利,是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根本體現,也是農民進退有據的重要保障,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根據統計,財產性收入只占我國農民全部收入的2%左右,比重相對較低,但是,財產性收入的存在是農民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象征,對農民意義重大,而且財產性收入具有較大的增長潛力。因此,早在2007年10月,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保障轉移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就是增加農民的轉移收益,就是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就是推動農民進城的關鍵舉措。
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是保障戶籍制度改革成功的基礎
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住房等社會問題是戶籍制度改革背后的老問題、難問題。很多農業轉移人口不愿落戶大城市,并不是因為大城市的集聚效應和多彩生活不吸引人,而是因為怕到了大城市生活支出太高而無法負擔,尤其在個人承擔絕大部分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成本的情形下,城市生活對大多數農民而言遙不可及。
過去十多年的社會發展經驗表明,轉移農民收入水平低、收入來源少,由他們來承擔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大部分支出并不符合中國實際,而且容易產生嚴重的社會危機。因此,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必須重新審視基本公共服務產品的性質,重新劃分政府和個人的基本公共服務產品支出范圍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