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8月16日,澎湃新聞報道,湖北廳官李海華在原定被帶走調查當天自殺,留遺書稱對不起組織,請求組織可以善待其家屬。1995年4月4日,北京市委原常委、副市長王寶森畏罪自殺。根據法律規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涉腐官員為何選擇自殺?其自殺后,“腐敗”事宜如何處置?當前有無相關的追償機制?就此,光明網記者采訪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學院院長喬新生教授。
光明網:涉腐官員面臨調查時為何選擇“自殺”?
喬新生:近些年來,官員自殺的人數越來越多,有些官員在被調查期間跳樓死亡,在當地政壇引起不小的震動。在我看來,官員自殺大體上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畏罪自殺;第二種是刑訊逼供;第三種則是精神抑郁。
對于官員自殺應當從正反兩個方面來看:首先,官員選擇自殺說明官員內心深處具有羞恥感。這對于重新塑造中國的政治倫理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當然,從消極的一面來看,官員自殺反映紀檢監察機關在權利保護方面還有改進的空間。
一些官員被紀檢監察機關“雙規”之后,基本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們為了擺脫精神上的困擾,用極端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從過去來看,官員自殺之后,有關腐敗的一切指控都會“煙消云散”。在現實生活中,“犧牲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的現象并不少見,涉事官員自殺后,其家族成員仍然可以利用其影響力大發橫財。綜合考量之后,部分官員選擇自殺。
官員自殺不是好事,但是,如果沒有刑訊逼供,同時也不是出于掩蓋犯罪同伙罪行的目的,而是迫于精神壓力自絕于人民,那么,說明官員的內心深處還有羞恥感。這一點對于中國的黨政官員非常重要。現在一些黨政官員已經到了不顧廉恥的地步,他們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大搞男女關系。假如這種現象持續下去,那么,執政黨的威信將會蕩然無存。官員自殺不僅能擺脫精神壓力,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黨的形象。從這個角度來說,應該鼓勵更多有問題的官員選擇自我裁決的方式處理問題。如果紀檢監察機關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最終只是降職處理,那么,執政黨將會失去公信力。
光明網:涉腐官員自殺能否一了百了?
喬新生:事實上,按照我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這就是說,即便當事人死亡,黨組織仍然可以調查,無需撤案,仍然可以對其作出紀律處分,當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導致其免于追究黨紀責任。實踐中,也存在當事人死亡后被追究黨紀責任的。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協主席宋平順自殺身亡,后中央紀委決定并報經中央批準,開除宋平順黨籍。
正因為如此,當前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案件,往往是順藤摸瓜,連根鏟除。周永康案件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紀檢監察機關沒有宣布對其立案審查之前,新聞媒體就已經開始報道周永康家族的腐敗案件,其親屬和兄弟姐妹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這說明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充分吸取了教訓,通過徹底查清案件,追究所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打消貪官污吏的僥幸心理。貪官污吏如果利用職務之便,為家族成員謀取利益,那么,最終有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光明網:當前中國是否有貪官財產“追償、退賠”機制?在貪官自殺之后,能否對其家屬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展開調查?
喬新生:正如上面所言,李海華自殺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非法所得不予追繳。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承諾對腐敗分子的非法所得依法進行追繳。法律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自身的刑事責任不再追究,并未排除其他事項也不能繼續追查。“一死了之”只了結其刑事責任,并不是“一了百了”。
我國應當盡快完善反腐敗的法律制度體系,一方面要防止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有關非法所得追償的程序規則。能夠通過刑事訴訟法的“沒收非法所得”法律規范追回犯罪分子轉移贓物的,應當附加沒收非法所得的刑事處罰;能夠提起民事訴訟,追回犯罪分子轉移海外財產的,就應該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基本原則,通過訴訟的方式追回犯罪分子轉移海外的財產。
光明網:如何防止涉腐官員自殺?
喬新生:反腐敗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防止出現“犧牲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的現象。加大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防止犯罪嫌疑人采取極端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第二,必須培養專業隊伍,對腐敗案件涉及到的財產采取訴訟的方式加以追討。如果腐敗分子通過洗錢等方式,將非法所得轉移到海外或者他人的手中,那么,應當按照我國《物權法》、《民事訴訟法》和《反洗錢法》的規定,以合法的程序將涉及到的財產收繳國庫,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出現示范效應,也只有這樣,才能讓反腐敗達到預期的效果。第三,徹底理順黨紀國法之間的關系,盡可能地把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修改完善之后納入國家的法律體系,按照統一的法律規則查處腐敗案件。“雙規”制度對震懾犯罪分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可以考慮把這項制度法律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進一步明確紀檢監察機關的辦案程序,防止在反腐敗的過程中侵犯人權的現象發生。
當然,從公眾的角度來說,涉嫌腐敗的官員自殺,實際上是一種自我了斷的表現,它可以減少辦案的成本,也可以減少社會負面影響。但是,從法制的角度來說,應當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審判并且被判有罪之前,應當假定自殺的官員無罪,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刑訊逼供泛濫,也只有這樣才能把反腐敗進行到底。